土地同征还去农家乐
⑴ 国有土地租赁来搞农家乐,需要什么手续才算合法,以后没有后遗症
嗯。吃的是餐饮,卫生这些,你可能已经知道了。
住的就和酒店的手续一样。
⑵ 本人在上班,和一个村本地人合伙流转了几亩土地过来准备搞农家乐,流转土地是他出面签协议流转过来的,
耕地禁止建房,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是违法行为。
⑶ 我的土地被农家乐挖了,之前没给我们说过、协调过,怎么办
可以找村委协调,协调无果可以咨询一下律师,因为涉及到侵占土地问题,就算是政府需要也是要和老百姓协调取得同意并作出补偿后签订协议才可使用。
⑷ 请问农家乐的用地性质是商业用地还是居住用地,依据是什么
须看在申请该宗地时,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机关核准的性质,如果是面积超过了正常宅基地的数倍,则会确定为商业用地,如果面积较小,与宅基地接近,且申请人没有其它的宅基地或以视为居住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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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⑸ 擅自占用24亩国有土地修建农家乐应付的法律责任
1、擅自占用24亩国有土地修建农家乐,应该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2、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为其他用途的情况。
4、根据《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①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②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③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④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属于“数量较大”。
5、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⑹ 官田农家乐这是个什么玩意
2005年,在贡井区对开发区实施动迁时,“官田农家乐”提出上百万的拆迁补偿要求未果,政府为保护其利益也未采取强硬措施,任其成为被国家征地设立的工业园区上的“飞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官田农家乐”开出的要价随着城区房价的快速上扬而成倍“飞涨”。据有关人员透露,“官田农家乐”最近的一次开价已是之前的数倍,而开价“飞涨”的资本则是其违法建筑的不断“扩张”。
据贡井区城管执法分局于2009年9月17日的调查显示,时至2009年,“官田农家乐”的建筑面积已达1028平方米,其中房主李某擅自加层 113平方米;2007年初,“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在特殊条件和背景下为了项目推进”同意李某原地改建,以补偿其被拆迁的“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但李某的 “厨房”一修竟然修出了一栋面积645平方米的两楼一底的楼房,而2007年3月,“经市、区研究”还为其补办了240平方米的手续;2007年7月,省道改造时以“自拆自建”方式将李某一处50平方米的房屋拆迁,该面积又被纳入了合法面积。据此,城管执法分局得出了“共计468平方米房屋涉嫌违法建设” 的调查结论。
我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绿地等用地的用途;对未取得有关合法手续进行建设的,可处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的处罚。对于不作为的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然而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宗土地2004年前就已被国家征回,且2006年就已出让给汇东起重机厂,而李某的“官田农家乐”也早被认定存在部分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竟然在2007年又许可其改扩建,甚至还为其补办了相关手续。
⑺ 我是2012年修建的、在国家征收土地上修建农家乐能否办到产权证合法吗
如果你所建设的农家乐用地未经批准,并且所建设的建筑物未经住建部门批准,就不可能获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未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和未经批准的建筑物都是不合法的。
⑻ 想在自己的土地上建个农家乐,不知土地新政策能不能通过
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农家乐,属于改变土地用途,一般来说不能批准,只有在国际将土地变为建筑用地,才能批准建农家乐。
⑼ 农家乐被征收国家如何赔偿
《征地补偿标准》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
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
第二十一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见本办法附件)。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树木等,本办法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偿(见本办法附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标准进行补偿;本办法没有规定又约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损失实际价值确定。
(三)征地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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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