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旅游服务中心在新的用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用地呢

根据最新的用地分类标准,游客中心一般以咨询、票务为主,用地类型上应属于B11(零售商业用地),或B29(咨询等服务办公用地)。

Ⅱ 哪些地可作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用地

首先要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只要村委会同意,可以自行流转。国有土地的流专转要经过国土局备案属,变更登记。
(1)集体土地
所有者:由农村村民构成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在此类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建造的建筑物等,为集体土地附着物。
使用方式:分为两种,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
收益渠道: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2)国有土地
所有者: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
使用方式: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收益方式: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

Ⅲ 想做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园等方面的项目,怎么解决土地使用及规划问题

想做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园等方面的项目,怎么解决土地使用及规划问题?北京山合水易规划设计院研究,在符合规划及其他规定的基础上,针对项目区内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和开发模式,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 旅游设施用地
方式(1)、依法按程序征用
注:某些地方对土地征用有特别规定和说明,具体程序以地方具体规定为准。
方式(2)、与集体联合开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若项目用地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可采取企业与村集体联合进行开发建设的模式,即村集体作为主体,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联合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部分)建设。
2、 农业观光等农园项目用地
方式(1)、依法征用
通过征用形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后使用,但由于此项目用地面积较大,土地征用超过一定面积须报国务院审批,操作难度较大。
方式(2)、通过农用地流转形式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相关手续较征地简捷,且可节省大量资金。
与镇政府和相关村委会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与镇政府及相关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与农户和村小组签订有关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最后由村小组委托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与承包商签订租赁合同。
由于发展观光农业等项目,涉及到将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类型转变为设施农用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用地类型,需要与当地政府或国土部门了解沟通相关手续事宜。
3、 农村居民点归并整合
可通过新农村建设、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形式开展。首先与集体沟通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协议;然后与国土部门沟通,争取周转用地指标,办理安置区农专用手续。
如果周转指标申请成功,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先建后拆形式进行,即首先在新址(安置区)建设安置点,然后拆除整合原有居住点,经整理后按一定比例归还安置区占用土地。

Ⅳ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用地有哪些限制

为集体土地附着物,变更登记。收益渠道、经营用途。使用方式,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首先要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造的建筑物等、出租,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经营设施等。收益方式,用于建造办公场所,获取收益:分为两种、酒店等:由农村村民构成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即将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只要村委会同意。目前。在此类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还可以进行生活: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使用方式,可以自行流转。国有土地的流转要经过国土局备案、公益设施等,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1)集体土地所有者,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他用;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如建造住宅、出租收益: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经营自用。(2)国有土地所有者、建设集体住宅,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娱乐设施,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一是生产工作自用

Ⅳ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什么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一类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5)乡村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用地扩展阅读:

最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类标准和旧的用地分类标准对比分析如下: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 9 个种类:

1、“行政办公用地”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务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中。

2、“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原标准“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除了事业单位的办公设施用地以外,纳入本方案“艺术传媒产业用地”,原标准“广播电视用地”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方案“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Ⅵ 乡村旅游用地有哪些限制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关键是巩固和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要素城乡平等交换机制,加快释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红利。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

Ⅶ 乡村旅游的配套设施那些最需要改进

5总则 5.1基本要求乡村旅游点硬件设施、安全标准及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设施齐备,安全有序,卫生达标,服务规范。 5.2设施 5.2.1硬件设施齐备到位,游客感知舒适。 5.2.2交通设施完善,交通组织快捷高效。 5.2.3各活动区的配套与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5.2.4环境配套设施如住宿、餐饮等功能完善,满足要求。 5.2.5通讯设施完善,确保畅通。 5.3安全 5.3.1乡村旅游点须获得当地消防部门的书面许可,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5.3.2配备必要的、充足的、有效的各项安全设施,确保乡村旅游的正常经营。 5.3.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5.3.4确保游客参加乡村旅游活动的人身安全。 5.3.5安全配套设施及工具要建立完整的维修、保养、更新制度,有专人、专职负责。 5.4卫生 5.4.1乡村旅游点的环境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5.4.2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定期进行各项卫生检查。 5.4.3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5.5服务 5.5.1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 5.5.2实行规范、标准化管理和服务。 5.5.3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6乡村旅游点质量等级划分条件 6.1三星级 6.1.1乡村旅游点硬件设施 6.1.1.1 建筑装修 a) 乡村旅游点的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具有较强的民族性和地方性特点,其建筑形式、体量、色彩能够充分地与周围景观及其氛围相协调。 b) 乡村旅游点建筑的内部装修简朴大方,在用材、内容上能充分体现民族性、地方性和农村特色。 6.1.1.2 住宿设施 a) 乡村旅游点的住宿设施内配备有足够的冷暖设备或换气装置。 b) 乡村旅游点客房内配套设施与用具能做到配备齐备,且一客一换。 c) 乡村旅游点客房被褥、枕巾等用具能统一收集、统一清洗消毒。 6.1.1.3 餐饮设施 a) 乡村旅游点餐饮设施建设能与乡村旅游点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b) 餐饮服务设施规模能与接待游客数量相适应,且能满足游客要求。 c) 餐饮设施设备完好,能随时提供当地特色菜肴,且品种丰富、独特性明显。 6.1.1.4 卫生设施 a) 每一楼层均能分设男、女公用卫生间,其数量、分布能与游客容量相适应。 b) 卫生间标志明显且有防滑设施,室内设施齐备,盥洗室有门、水冲、通风良好、光线明亮。 c) 卫生条件能符合GB/T 17217-1998的要求。 d) 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通道与卫生设施。 6.1.1.5 垃圾桶(箱) a) 在乡村旅游点内能设置足够的垃圾桶(箱),并注明标识。 b) 乡村旅游点内垃圾箱的数量与布局适当合理。 c) 乡村旅游点内垃圾桶(箱)体完好、有盖,表面干净无污渍,能及时处理桶内垃圾。 6.1.2 乡村旅游点布局 6.1.2.1 布局与分区 a) 乡村旅游点有明确的功能分区,且各活动区的分隔明显、布局合理。 b) 乡村旅游点有足够面积的绿化区域,植物与小品布置得当、环境优美。 c) 乡村旅游点内有明确引导和介绍标识,且美观醒目,文字准确规范,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6.1.2.2 特色活动项目 a) 乡村旅游点能提供特色多样的活动项目,活动项目有较强的地方性、季节性和参与性,能充分地体现当地农业(渔业)和农村特色,游客感觉舒适有特色。 b) 乡村旅游点活动项目区域具有充足的活动空间,且项目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展示、游览、体验等活动能有机结合,协调统一。 c) 乡村旅游点活动项目与其他旅游点及附近乡村旅游点之间,具有较强的差异性。 6.1.2.3 乡村旅游点的功能管理 a) 乡村旅游点建立有机构健全、职责分明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市场秩序优良。 b) 乡村旅游点设有常设性接待人员,接待制度健全,且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接听及时。 c) 乡村旅游点有介绍乡村旅游点区位概况及活动项目等内容的小册子或折页,并同区内外旅行社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客源稳定。 d) 乡村旅游点服务人员着装有当地特色,态度热情,服务优良,全体从业人员均接受过旅游服务、安全等相关培训。 6.1.3 乡村旅游点安全 6.1.3.1 乡村旅游点的安全设施 a) 乡村旅游点获得当地消防部门的书面许可。 b) 乡村旅游点有足够的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且完好、有效。 c) 乡村旅游点能保证各项安全设备的安全可靠,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严禁使用有事故隐患的各项安全设施、设备;严禁使用超过安全期限的安全设施、设备。 d) 乡村旅游点危险地段的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 6.1.3.2 乡村旅游点的安全制度 a) 乡村旅游点能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培养全员安全意识。 b) 乡村旅游点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c) 乡村旅游点相关人员能经常参加当地主办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 d) 乡村旅游点建立有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预演、监督和及时汇报制度。 6.1.3.3 乡村旅游点的安全管理 a) 乡村旅游点经营管理与服务人员均接受过消防培训,并具有紧急情况下组织游客疏散、电话报警和快速救援的知识与技能。 b) 乡村旅游点和游客较为集中的地区配备有足够的保安安全人员,以保证秩序和维护安全。 c) 乡村旅游点能向游客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消毒措施到位,并有严格的定期监督、处罚和公示制度。 d) 乡村旅游点建立有相应的医疗急救措施,并配备医务人员和游客常备药品。 e) 乡村旅游点建立有必要的紧急救援机制、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机制。 6.1.4 乡村旅游点卫生 6.1.4.1 卫生条件 a) 乡村旅游点的卫生设备和设施完好、无缺损,不漏水。 b) 乡村旅游点的卫生场所内无蚊蝇、污物,墙壁、隔板、门窗等清洁无霉斑、无脱落、无刻画。 c) 乡村旅游点内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空气清新无异味。 6.1.4.2 卫生制度 a) 乡村旅游点内公共卫生有定期的消毒制度和检查制度。 b) 乡村旅游点卫生良好有保障,餐饮场所能达到GB 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标准。 c) 旅游饮食卫生具有严格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 d) 乡村旅游点具有严格的卫生消毒设施与卫生消毒制度。 6.1.4.3 卫生管理 a) 乡村旅游点无游客针对旅游饮食卫生的投诉情况。 b) 乡村旅游点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的措施。 c) 乡村旅游点内的卫生便池能及时冲洗,做到干净、无污垢、无异味。更多见 http://www.qz.gov.cn/lyfw/lyzn/zcwj/200803/t20080326_71222.htm

Ⅷ 如何解决乡村旅游业配套不足问题

如何解决乡村旅游配套设施不足的问题,前瞻产业研究院认为关键在于突破土地政策瓶颈,对此前瞻建议将乡村旅游纳入该市产业整体规划,综合考虑当前产业发展情况、相隔城市远近程度、生态资源特色等,尽可能将乡村旅游产业布局在保留村落或者纯农业区域,适度做好增量和留白,这样有利于减少规划间的冲突。
同时,建议确定经营性用地配置原则,可以按照总量规模可控,近期从严控制,远期按需配给。土地供需可落实到各区层面,划定乡村旅游用地方向和项目区域,通过总量平衡、增减挂钩,聚焦于近期及重点项目建设。根据项目规模和经营水平按一定比例供给土地指标;根据项目成熟度和项目前景,系统规划本市乡村旅游的设施布局,灵活运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土地利用形式。

Ⅸ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1、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2、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

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9)乡村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用地扩展阅读

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的政策:

1、做好确权登记服务

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2、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利用实践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

3、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Ⅹ 2016关于年乡村旅游的用地指标多少亩

乡村旅游用地指标是根据你做的项目很定的,主要是看你做的农业观光还是生态养殖还内是产业园区容,种类很多,当然规模越大影响力就越大,资金要求就越多,现在很多做乡村度假休闲的还是很多房地产在乡村做养生养老地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