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合作社财务制度
㈠ 如何做好合作社财务制度的规范化
完善的财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运行、维护成员利益的制度保障,因而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的办法、程序必须写入合作社章程。
成员大会对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活动,都应当进行决策。主要包括:一是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二是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三是听取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合作社财务的审计报告,必要时,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理事会(理事长)负有组织和管理合作社日常财务活动的职责,包括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以及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
㈡ 农村专业合作社适用哪种会计制度
要看你们合作社的规模大小,与公司相对应,如果规模较小就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在行业中要选择涉农的行业。同时合作社的会计在具体操作中与企业会计有差异,所以要参照《农业合作社法》中关于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
㈢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含财务报表及其他表格),即账务处理,可以发份给我吗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导大纲解读 备考指导 课件讲义 模拟试题 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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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表“年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库存现金、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等货币资金的
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2)“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
根据“应收款”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3)“存货”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
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在产
品、半成品、产成品等。本项目应根据“产品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受
托代购商品”、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代销商品”、
“生产成本”科目年末
余额合计填列。
(4)“对外投资”项目,反映合作社的各种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对
外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5)“牲畜
(
禽
)
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
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牲畜
(
禽
)
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林木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
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固定资产原值
及累计折旧。
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
额填列。
(8)“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合作社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
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
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借
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
-
”号表示。
(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合作社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
算和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
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
填列。
(10)“无形资产”项目,
反映合作社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
本项目应
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
(
含一年
)
的借
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应付款项”项目,
反映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各种款项。
本项目应根
据“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
计填列。
(13)“应付工资”项目,
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人员工资。
本项目应根
据“应付工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4)“应付盈余返还”项目,
反映合作社按交易量
(
额
)
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员
的可分配盈余返还。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盈余返还”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5)“应付剩余盈余”项目,
反映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
额,
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
的、
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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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末余额填列。
(16)“长期借款”项目,
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
(
不含一年
)
的借
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7)“专项应付款”项目,
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而尚未使用和
结转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8)“股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成员投入的股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
“股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9)“专项基金”项目,
反映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
的专项基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基金”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20)“资本公积”项目,
反映合作社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
本项目应根据“资本
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1)“盈余公积”项目,
反映合作社盈余公积的账面余额。
本项目应根据“盈余
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2)“未分配盈余”项目,
反映合作社尚未分配的盈余。
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
余”科目和“盈余分配”科目的年末余额计算填列;
未弥补的亏损,
在本项目内
数字以“
-
”号表示。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格式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编制说明
1.
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2.
本表主要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经营收入”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务、劳务等活动取得的
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合作社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
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
-
”号填列。
(3)“经营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务、劳务等活动发生的
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费
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收入”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除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
动以外而取得的收入和支出,
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的
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年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本年实现的盈余总额。如为亏损总额,本项
目数字以“
-
”号填列。
(7)“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上年度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
上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盈余”数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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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转入”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本
项目应根据实际转入的公积金数额填列。
(9)“可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盈余总额。本项目应根据
“本年盈余”项目、“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和“其他转入”项目的合计数填
列。
(10)“提取盈余公积”项目,
反映合作社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
本项目应
根据实际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填列。
(11)“盈余返还”项目,
反映按交易量
(
额
)
应返还给成员的盈余。
本项目应根据
“盈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剩余盈余分配”项目,
反映按规定应分配给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
本项
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年末未分配盈余”项目,
反映合作社年末累计未分配的盈余。
如为未弥补
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
-
”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可分配盈余”项目扣除各
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列。
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
成员账户编制说明
(1)
本表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
的交易量
(
额
)
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
(2)
年初将上年各项公积金数额转入,本年发生公积金份额变化时,按实际发生
变化数填列调整。“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
额”在年度终了,
或合作社进行剩余盈余分配时,
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或变化情况
计算填列调整。
(3)
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交易量
(
额)”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4)
年度终了,以“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
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应享有的合作社公积金份
额,
以“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全年盈余返还
总额。
(
四
)
财务状况说明书。
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对合作社一定会计期间生产经营、
提供劳务服务以及财务、
成
本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书面文字报告。
合作社应于年末编制财务状况说明书,
对
年度内财务状况做出书面分析报告,
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说明。
财务状况说明书
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内容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
合作社的股金总额、
成员总数、
农民成
员数及所占的比例、主要服务对象、主要经营项目等情况。
2.
成员权益结构
(1)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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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各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入社和退社情况;
(3)
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个数及所占的比例;
(4)
成员权益变动情况。
3.
其他重要事项
(1)
变更主要经营项目;
(2)
从事的进出口贸易;
(3)
重大财产处理、大额举债、对外投资和担保;
(4)
接受捐赠;
(5)
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6)
与成员的交易量
(
额
)
和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量
(
额
)
;
(7)
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
(8)
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9)
未决诉讼、仲裁。
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
(
一
)
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记账的依据。
合作社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
都要取得原始凭证,
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各种原
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
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记
账凭证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
原始凭证张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
二
)
所有会计凭证都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
填制有误和不符
合要求的会计凭证,
应要求修正和重填。
无效、
不合法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
凭证,
不能作为收付款项、
办理财务手续和记账的依据。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
误的原始凭证,
填制记账凭证,
并据以登记账簿。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
证单独填制,
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一定时期终了,
应将已经登记过
账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
三
)
会计账簿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
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合作社应设置现
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应由出纳人员根据收、
付款凭证,
按有关经济业
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一律采用订本账。
总分类账按照总账科目设置,
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
明细分类账按明细科目设置,
对有关经济业
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
总分类账可用订本账或活页账;
明细分类账可用活页账或
卡片账。
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的,
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
合作社必须另
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
(
四
)
合作社所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和格式,
应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财会字〔
1996
〕
19
号
)
和《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
(
财会字〔
1998
〕
32
号
)
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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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如何规范农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业务指导,夯实财务管理基础
1.加强社员理念引导。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加大宣传力度。将合作社社员培训列入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合作社社员开展财务管理知识培训。一是培训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使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掌握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二是培训合作社监事会成员,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民主理财知识。三是培训普通社员,告诉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社员的理财水平,使社员能看懂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资料,激发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热情,关心合作社财务运行情况。
2.加强对合作社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制度及方法及时印发给各合作社,把规范典型的合作社的账务处理过程,包括规范的自制原始凭证的格式,以内部资料的方式印发给各合作社参考。同时建立一些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合作社财务辅导员制度。充分利用农经队伍的业务优势,从乡镇农经员中挑选事业心强、会钻研业务的人员组成合作社财务辅导员,与合作社开展一对一的业务指导,提高合作社财会人员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建立合作社会计核算中心。组织专业会计对合作社账户进行代理记账,减少合作社单独聘请专职会计的成本。三是建立合作社会计上岗培训制度,担任合作社会计必须经过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鼓励财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方式,及时更新知识以适应新要求。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资产资金安全完整
切实建立健全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理事,依规办事。制度建设要兼顾政策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认真做好合作社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和财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的资金安全;认真做好合作社资产保管清查、资产台账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经营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的资产安全完整;认真做好合作社货币资金、采购、销售和投融资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会计信息的准确和经营效率的高效率。通过集体讨论制定并张榜公布各种管理制度。
(三)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
1.规范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财务工作管理,设立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会计、出纳和保管岗位,会计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规模小、业务简单的合作社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出纳要安排专职人员担任,不能由监事会成员或董事长兼任,实物保管要由熟识业务的人员担任。做到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特别是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才能从事财务工作。
2.规范货币资金的审批使用程序。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会计、出纳要及时对账,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以白条抵库、公款私存行为。各项支出须由经手人签名、监事会审核、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支出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如有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
3.规范票据使用和管理。建议在省一级行政辖区内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票据统一监制制度,由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票据种类,设计票据格式,规范填写要求。税务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监管,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发票,销售发票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然后在一个省或一个地区内本着“先试行,后推广”的原则,逐步推广开来。通过统一财务票据,理顺财务核算工作。
4.规范账务处理流程。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统一会计科目,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设置账簿,包括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现金日记账、股金明细账、成员往来明细账、产品物资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代购代销明细账等。再次,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经济业务,并定期定点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让每个社员心中有数,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再次,合作社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等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详实地反映合作社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努力提高会计报表的编制水平,报表要满足表内和表间的勾稽关系,并主动将编制好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给登记机关和所在地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接受监督与指导。
5.规范收益分配。成员账户是合作社成员利益的载体,按照合作社法律规定设立成员账户,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认真履行《合作社法》中有关盈余分配的规定。合作社要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和成员大会形成的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依法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计入个人账户,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式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二是根据本社的发展状况,合理确定盈余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的比例。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应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按照出资额和盈余公积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合作社要建立盈余支付机制,将提取的盈余及时、全额支付给成员,坚决杜绝虚提盈余、不及时不足额甚至不向成员支付等现象的发生。总之,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给予认真分析,并多方寻求解决措施,只有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才能促进其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㈤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及税务问题
资产负债表通用;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利润表功能相似;
股东权益变动表通用;
财务状况说明书、科目余额表也通用。
上述报表只是在项目名称上换了个词,用途和报送部门基本一致。至于需向那些部门报表,法定的不明确,一般地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要表,股东(社员)、借款人(银行)会要。
㈥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总 则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㈦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