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旅游业销售起征点
『壹』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收入未达到起征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季度销售收入是多少,都要按销售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的3%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贰』 增值税的起征点分别为销售额的多少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二、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2016增值税起征点。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叁』 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增值税起征点是3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肆』 两会关于小规模公司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两会没有谈到关于小规模公司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免交税款。
『伍』 增值税的起征点分别为销售额的多少
一、小微型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精神,自 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理解:
1、实施对象不包括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2、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则全额征收。
3、不属于起征点政策范围。
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仍执行起征点政策
1、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37号)。
3、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既提供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又提供应税服务的,则分别执行起征点政策。
超过起征点的,则全额征收。
三、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陆』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销售不足起征点,税务局会查么
需要到税务局办理零纳税申报才行。
相关规定,仅供参考:
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季度销售收入是多少,都要按销售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的3%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当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2、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1)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