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
❶ 纳税评估案例
我手头颇有些,留个邮箱,我发给你吧,呵呵
❷ 请问关于旅游业所得税检查的要点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要点无非是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和应纳所得额。根据旅游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对这几个要点进行检查
一、收入:有无不计收入或少记收入,有无直接坐支收入;
二、扣除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扣除,有无扩大扣除项目的比例和范围;
三、应纳所得额的计算,有无计算错误,计税依据有无错误。是否扩大减免税范围等等。
❸ 旅游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旅游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资料:某县旅行社年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14000000元,其中组团中国境内旅游收入8400000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门票共计1200000元;组团中国境外旅游收入5600000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的旅游费3000000元。该企业拥有载客旅游车20辆,应税经营用房产原值2000000元,应税土地面积1800平方米;支付车辆保险费6600元;账簿9件,实收资本金额9800000元,其中当年增加金额为150000元;资本公积金额500000元,其中当年增加金额为20000元;业务招待费51000元;按政策准予扣除的职工工资、交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折旧等其他费用6980000元(税务部门已审核确认);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3000元。该省规定,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的比例为30%;乘人汽车每辆年税额为320元。该县人民政府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稿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问该单位2002年应纳的税、费(不考虑地方性规费)各是多少?
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该单位2002年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分别计算如下:
一、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费减去付给境外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适用旅游业营业税率为5%。
计税营业额为:14000000元 -1200000元-3000000元=9800000元
应纳营业税为:9800000元× 5%=490000元
二、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490000元×5%=24500元
应纳教育附加为:490000 × 3%=14700元
三、应纳车船使用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该省规定。该单位应纳车船使用税为:20辆×320元/辆=6400元
四、应纳房产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该省规定,房产税的适用税率为1.2%,该单位应纳房产税为:2000000元×(1-30%)×1.2%=16800元
五、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该县规定,该单位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1800平方米×2元/平方米=3600元
六、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该单位应纳印花税合计为:(150000元+120000元)×5‰+9件×5元/件+6600元×1‰=136.60元
❹ 哪里有新企业所得税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
新办企业如果要享受所得税相关优惠,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不过,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仍有筹划空间。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符合两条件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
只有同时符合“新注册成立”和“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两个条件,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相关优惠。
多年来,国家对新办企业给予了种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行业性优惠、地区性优惠、行业与地区结合性优惠。
行业性优惠主要有: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业等等;地区性优惠主要是“老、少、边、穷”地区;行业与地区结合性优惠,主要是西部地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业。
同时,分立、合并、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合理筹划享受优惠
然而,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仍有筹划空间。
筹划的基本思路就是,加大货币性资产投入,降低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假设现有A软件生产企业已获利5年,税收优惠已到期,就可以考虑注销A企业,新成立B企业。
A企业原有办公用房价值100万元,计算机设备20万元,共有固定资产120万元,还有专利权100万元,非专利技术1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达320万元。
那么,只要再投入货币资金960万元,使B企业注册资金为1280万元,且非货币性资产未超过注册资金的25%,B企业就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
在许多情况下,企业资金受限,上述思路难以实现,同样可以筹划。
假设A企业仅有货币资金660万元,又无法贷款、借款融通资金,就可以考虑保留A企业,分设B企业,将计算机设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划给B企业。
另投入货币资金660万元,使B注册资金达到880万元,而非货币性资产为220万元,未超过注册资金的25%,可以享受优惠。
B企业拥有计算机设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完全可以取代A企业发展业务,A企业只要把办公场地租给B企业就可以了。
假设A企业货币资金还少些,仅有360万元,怎么办呢?保留A企业,分设B企业的思路不变,将计算机设备、专利权划给B企业,再投入货币资金360万元,则B企业注册资金达480万元。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为120万元,未超过注册资金的25%,还能满足B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B企业成立后,可以购买非专利技术,以增强技术实力,但不能直接向A企业购买,只能走迂回路线。
相关文件第二条规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直接购买只能导致B企业优惠的停止。
A企业可以先将非权利技术卖给长期合作的友好企业C企业,B企业再从C企业购买,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不过,此时应充分考虑筹划的风险性。
由于在操作链条中出现了C企业,很难保证核心技术不失密,一旦失密就将导致企业失去竞争力,那可不是税收优惠能补偿的。
❺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报告
要有相关数据、分析方法、疑点举证、纳税人自查情况、处理结果等,才能出具报告吧。
❻ 求一篇 优秀的纳税评估案例
没有哦。
❼ 想问一下旅游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平常是差额征收的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率采用的是比例税率,规定为25%,小微企业为20%,不存在差额征收。
❽ 旅游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是以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为依据,
税务部门看报表,真伪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