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向导文化旅游
现在国家在很多地方施行了导游自由执业,所以私人导游大多都在一些平台上内注册了信息,如果容想找个靠谱的私人导游可以去“道游网”看看,之前和朋友去桂林旅游也是无意中找到这个平台,然后在上面预定了一个导游,整体服务正规也很满意,关键是没有什么隐形消费也不会强制让我们进店购物,整体行程也是根据我们自己的时间来定的,总的来说行程满意,建议楼主看看。网页链接
㈡ 什么是自由旅。。旅游方面。。
你说的是自由行吧。
自由行:即机票加酒店。与团体旅游相同的是,由旅行社安排住宿与交通,但自由行没有导游随行,饮食也由旅客自行安排。此外,自由行不同于半自助旅游,因为旅客在航空公司航班与饭店的选择上均受到限制,但行程安排的弹性与半自助旅游相同。
www.wanqulo.com这上面也有自由行,你也可以看看。
㈢ 导游自由执业对游客会带来哪些好处
目前国家旅游局已面向9个省市旅游委下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从5月起在全国9个省市旅游委正式启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
如何监管自由执业导游?
导游自由执业可以给旅行社减负,使导游免受某些地区旅行社零负团费模式的制约,给优秀导游提供更多选择;但不足之处是在服务质量上可能缺乏监管,并且需要解决游客利益保障、游客保险的问题。
搭建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
国家旅游局将在5月底前首次搭建完成全国统一的“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并制定平台相关接入标准,提供自由执业导游身份认证,公布提供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名单,收集汇总导游执业和游客评价信息。
未来无论提供导游自由执业的机构属性为线上还是线下,都需与国家旅游局的“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对接,进而开展导游身份认证,实时传送导游执业信息和游客评价信息。
拉私活及违规导游或被“吊证”
自由执业的导游必须有合法的组织机构作为依托才能在试点地区开展相应导服业务。对此,《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导游不经过网络预约平台或线下自由执业业务机构,自行开展自由执业业务的,按照《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办法》中还提出:自由执业的导游不得从事讲解、向导以外的其他业务;而自由执业的导游人员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向旅游者兜售、变相兜售物品的,推荐不具有合法资质的餐饮、住宿、购物场所的,均可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处罚。而自由执业导游人员一旦违反《办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并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此外,对于提供线上导游、线下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办法》规定其不得篡改交易、评价、投诉等数据信息,不得吸纳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开展导游自由执业。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将不再作为提供导游自由执业业务的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停止其与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并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㈣ 向导客文旅是做什么的
向导课文里是做什么的祷告?文里是不是导游之类?
㈤ 自由执业导游员只能“讲解”和“向导”吗
随着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实施方案》和《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吹响了号角,相关热点问题有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发出的声音,这其中导游员自由执业服务范围到底如何界定问题是热点中的热点。本文将尝试从实务操作和规范制定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自由执业范围的界定
《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导游的服务仅仅限于单项讲解、向导,区别于传统包价旅游导游员的向导、讲解、旅游服务三项职责。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由执业的导游不得从事讲解、向导以外的其他业务”。这里是禁止性规定,明确限定了自由执业导游的服务范围。换句话讲,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自由执业的导游只能从事讲解、向导业务,而不得从事任何“旅游相关业务”。即,即使游客有需要,也不能为其提供预订、咨询、规划、生活服务等任何讲解及向导以外的旅游业务。
近日,多名行业专家和学者在讨论制定“自由执业导游员服务规范”,旨在为自由执业的导游行为规范提供指引,研讨中一直在争论自由执业导游员除了讲解、向导之外,到底还能做什么,怎么做等细节问题。很多人认为基于自由执业试点必要的谨慎,应该严格禁止导游员除了讲解和向导之外行为,如协助服务、辅助服务等等,避免自由执业导游员变成“微旅行社”的可能性,哪怕矫枉过正也在所不惜。此观点得到众多旅行社甚至旅游主管部门的认可,但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
二、导游自由执业中是否需要旅游协助服务?
1.质疑和担心
很多旅行社普遍质疑和担心导游自由执业后,导游自由执业后向导的内容涵盖旅游各要素各环节,导游有可能就把旅行社的服务工作承担下来,变成“微旅行社”,传统旅行社生存空间势必得到挤压。不得不说,这个敏感的问题从《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与正式发布的规范内容变化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例如发布稿增加了“自由执业的导游不得从事讲解、向导以外的其他业务”这个禁止性规定,去掉了征求意见稿中“自由执业的导游应旅游者的明示要求,确需推荐餐饮、住宿、购物时,一般应提供3个以上……旅游者如有用车服务时,协助旅游者租用有合法运营资质的车辆”等内容。可见,制定规则目的主要是预防导游从事旅行社的业务,并积极禁止导游员从中吃住行购等方面非法牟利。
2.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理解
《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八条规定从字面理解很严苛,“自由执业导游员仅仅可以从事讲解、向导业务”。即,当然不能从事其他预订、咨询、导购、代理等等其他业务,那么换一个角度来考虑,自由执业的导游是否可以从事讲解、向导之外的其他“服务”呢?
一般理解“业务”这个词指各行业中进行或需要处理商业上相关的活动或事务,通常偏指销售事务,“业务”最终目的是售出产品或服务,是有偿性质和以盈利为目的。而“服务”一般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业务”和“服务”这二个概念层次不一样,“业务”都可以是“服务”,而“服务”不一定是“业务”。
《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服务范围超越单项讲解及向导服务,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按照《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向旅游者推荐不具有合法资质的餐饮、住宿、购物场所的,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处罚。该规定明确禁止和处罚的是导游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牟利行为而不是无偿服务行为,明确禁止和处罚的是推荐不具有合法资质的餐饮、住宿、购物场所的,而不是推荐行为本身或推荐具有合法资质旅游服务单位的行为。故此我们可以得知,导游可以依法提供非牟利性质的免费服务,那么导游的工作范围是否可以超过讲解、向导二项基本内容呢?
3.导游自由执业法律关系中附随义务的履行
导游自由执业和游客是通过签订协议(或电子合同)来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将必不可少。
根据《合同法》,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一般来说有通知说明义务、协助照顾义务、保密保护义务、减损避险义务等等。简而言之,服务合同履行中,为了达成合同目的,维护游客的利益,对于合同未约定或说明而游客提出的需求,导游员应予以协助或提供服务。在导游自由执业的场景中,游客如咨询当地的风土人情和景区景点并要求导游员为其安排规划,或者要求导游协助其完成一些旅游环节的预订工作,或是要求导游员为其推荐美景美食以及娱乐场所等,这个时候,导游无法一口回绝,也不能回绝,否则会有损合同的目的的实现和有违基本的契约精神。
附随义务无法在游客和导游签订的合同中一一列明,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牵头制定规则时,应该给予导游自由执业相对明晰和规范的行为指引,并应在其内明确附随义务(旅游辅助、协助义务)的基本概念和行为界限。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导游能凭借自己的道德和良知,在履行和游客的服务合同中能在其讲解和向导之外,给予游客更多的协助和帮助。如果没有服务规范没有行为指引,导游在面对游客提出协助的时候用“没有规定,没有要求,只有禁止”来回答游客是否就是合法或者合适的呢?另外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导游面对游客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如果无动于衷,难道因为这不是他们的义务和职责或工作范围吗?
4.协助旅游服务是市场的需要
导游自由执业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新形势下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为游客提供优质的个性化和特色化服务,如果在旅游者想去品尝当地的美食,想知道哪家酒店更符合自己的要求,想联系用车,想购买门票,想购买当地特产等等,都有可能需要导游提供意见,甚至需要导游协助服务,在旅游者看来请导游就是图方便,花钱省心。自由执业的导游提供旅游协助、辅助服务是市场的选择,也是旅游者的需要。
从旅游者的角度来看,自由执业导游提供讲解、向导以外的相关旅游协助服务有其必要性,否则导游员就只仅仅是一个讲解员或者带路的人而已。如果旅游者希望导游对于其进行一些旅游安排的必要协助,以及推荐地方美食、旅游景点甚至购物城所,导游员因为顾忌违法而推脱,容易让游客和导游关系对立,消费体验感差。所以,严禁自由执业导游讲解、向导之外其他行为,或者不明晰界定自由执业的附随义务界限和行为,并不符合实务操作的基本现实,不接地气。
三、规范导游员自由执业的建议
首先,制定导游员自由执业规范的细化要求。对于导游员自由执业,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更多的管理经验,前期的行为规范或执业引导是必不可少的。在借鉴以往导游员服务规范的基础上,应该突出自由执业的特点,强化自由执业中导游的安全保护,突出讲解和向导的业务内容和界限设定。对于导游可能成为“微旅行社”的行为进行禁止,对于合理必要的旅游协助服务应予以规范和要求,不能因为害怕界限模糊而简单粗暴完全禁止,掩耳盗铃其实无济于事。
自由执业导游员的旅游协助、辅助服务的形式不重要,重要的是其目的性,即导游推荐合法资质的餐饮、住宿、购物娱乐场所的是否谋取私利,推荐一家和十家没有本质区别,关键是导游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导游是否从中非法牟取私利等灰色收入。《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对导游向旅游者推荐不具有合法资质的餐饮、住宿、购物场所应处罚的表述是有所欠缺的。应在“导游员自由执业行为规范”中补充对于导游员在旅游协助或辅助服务进行限定目的性的描述。
其次,执业过程中痕迹的保存。导游员在自由执业中相关协助服务的主动性还是被动性,也是认定其合法性的一个依据。故此,有必要在游客提出明确需求的情况下,导游才能进行相关非营利性的协助或辅助服务。这个明确需求的提出,最好能以显性的方式呈现出来,有争议时能够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申请和说明,微信、彩信、短信、邮件等电子记录方式。导游员自身应该有意识的注意服务痕迹的留存,相关证据的固定。自由执业导游员和传统包价旅游中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在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空间的区别,决定了自由执业导游员将面对更私密化、个人化、隐蔽化的执业环境,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对于导游员自我举证和举证责任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游员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并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证据固定技巧,才能确保导游员在出现纠纷和矛盾时能够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减轻和免除法律责任。
最后,涉旅经营机构或场所推荐和介绍的范围的划定。某种意义上来说,不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导游推荐吃住行玩游各种旅游要素几乎是必然存在的。全部甄别这些经营场所否具有合法资质?合法经营场所是否给导游给予非法佣金回扣?实务中很难操作。建议考虑,线上或线下自由执业运营平台经过谨慎考察和甄选后,推荐和介绍当地有地方特色、正规守法的各类涉旅经营企业和经营场所,同时提醒和建议游客可在运营平台上推荐的范围内进行选择。这样能较大程度的降低个别自由执业导游员假借“向导”之名义,行违法违规之事,同时也可以为运营平台创造新的商机更好的市场化运营。
导游自由执业必将让导游和旅行社面临新的选择,必将会对传统旅游行业带来触动和阵痛,也必将会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和进步。
㈥ 详解什么是导游自由执业,导游自由执业发展前景分析
1、导游与旅行社:从“单一委派”到“双向选择”
《旅游法》规定:导游必须由旅行社委派才能执业。也就是导游通过其它主体委派执业,是违法行为。
改变这一隶属关系,是导游自由执业改革的核心,使导游不在再受制于旅行社这“单一渠道”,可以通过旅行社、网络平台、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A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获取执业机会。
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脚步声。市场是先知先觉的,而改革则往往是对市场的后知后觉。现实中,不少导游已经处于类似于自由执业的状态,未与旅行社签订雇佣合同直接受旅行社委派执业;同时,酒店宾馆、游客中心、度假区也会根据市场需求,为导游执业“牵线搭桥”。因此,开放导游自由执业,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事实确认”,认可自发的“市场创造”。
导游自由执业催生了导游与旅行社的新关系——从“单一委派”到“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其一,导游从旅行社中解放出来,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机构,与游客建立更加直接的供求关系,解除或削弱了导游对旅行社“人身依附”和“利益依附”。
其二,旅行社也从“养导游”中解放出来,通过互联网平台选择适应自身的优秀导游,或者根据市场的临时性需求,便捷地获得导游服务,不被强制性和导游签订长期雇佣的劳动合同,也就降低了经营成本。
由于原先的模式是导游必须受旅行社委派执业,使导游在旅游服务链中成为旅行社的下游,处于利益链条的最低端,在利益分配中发言权最弱。旅行社往往把“低价”当做竞争手段,将风险传导给处于服务链最低端的导游。
导游自由执业改革,有利于打破固有链条关系,使导游由服务链末端向前端转移,导游成为一定的市场要素独立发挥作用,靠优质服务、知识专长获得执业机会,形成正向引导的市场导向,有利于打破“不合理低价游”固有利益链条,倒逼旅行社转变低价的竞争模式。
2、导游与游客:从“指定派遣”到“自主选择”
旅行社一般招徕组织团队游,经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一般只服务于团队游客。导游串起了包价团的所有环节,包价团的服务都要通过导游的服务来体现。
但是,作为消费者的游客却几乎没有话语权。游客主要根据线路、价格来选择出游产品,暂时还没有办法和行程中的其他元素一样,在线路产品预订时就将导游固定下来。
导游作为一线服务的提供者,也就是游客与导游不能建立直接的供求关系,导游不能直接接受游客的选择,直接面对游客的评价,也就难以经营出自己的品牌与服务特点。
但是,我国散客趋势越来越明显,团队游占比越来越小,全国注册导游证的人数约80万人,其中旅行社长期聘用导游不到20万人,约占持证导游不到29%,旅行社提供导游就业的岗位十分有限。游客快速增长的出游选择,并没有多少投注到旅行社上。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带来的“红利”,并没有多少“外溢”到旅行社上。
有怎样的市场格局,就必须有与之对应的公共管理。跟团游的萎缩,自由行的兴起,都要求导游群体摆脱僵化的隶属关系、摆脱“旅行社委派”的工作模式,转而以个体化的优质服务,来满足游客关于精致旅游的期待。
导游是由其工作性质的相对独立性、服务的相对专业性决定的,主要聚集于专业性讲解与向导工作,在旅游业深度细分的背景下,导游自由执业,意味着导游服务回归以游客满意为中心的价值导向,无疑是对导游个体价值的再发现。
3、导游与执业平台:从“单一途径”到“多元渠道”
由于政策原因和行业操作习惯,导游主要依赖旅行社提供“工作机会”并获得收入,并且主要收入模式靠旅行社的“安排”。虽然有的旅行社做了一些“优化”,但根本上传统旅行社的商业模式没有发生改变。
导游服务存在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导游依附旅行社,信息接收渠道较窄,通过线下旅行社找到的需求有限;另一方面自助游客人与旅行团需要导游服务,却找不到相应导游。
导游自由执业旨在改变这一现状,使旅行社不是唯一的委派主体,让更多主体配置导游资源。日益普及的移动互联网正深入改造传统行业,导游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自己,提供导游和讲解服务,可以接到更多的工作,同时让游客更加便捷地找到导游,这就消除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平台+导游”是旅游业的新风口。通过互联网等媒介达到供求双方的直接连接,构建充分利用闲置资源的“分享经济”,填补了市场对于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巨大需求的不足。互联网平台控制了市场较大的份额,将拥有更强的议价定价能力,更大的话语权。
导游自由执业是一种全新的利益分配标准,也是一套全新的利益激励方式,导游群体在整个旅游产业链中的存在感与话语权,都会获得极大提升。其它环节的“议价权”不强,“话语权”不强,各种交易将受制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4、导游与旅游部门:从“单一执法”到“社会监督”
传统的监管是这样的,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监管部门来监管,也就是导游提供什么劣质的服务,只要监管部门不知情,不掌握证据,游客的利益受侵害就难以得到保障,导游的行为就难以被处罚,违法成本也就较低。
这种监管模式要求监管部门非常多、对经营行为的监控全覆盖。但是实际上,行政支出是有限的,执法人员也不是无限多的。
怎么让接受服务游客对提供服务的导游进行监督、评价,让利益关联者相互监督,才是最好的管理方式。导游和游客相比,游客是大多数,导游和监管人员相比,导游是大多数。用少数监管多数是难题,怎么用多数监督少数,才是监管的最大利器。
为此,把游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让无数游客一起参与点评,就描绘了导游的执业轨迹、服务优劣,从这条轨迹去判断一个导游的服务质量,总比一次两次的印象来的准确。
㈦ 随着自由行人群的增加对 导游 有影响吗 你在旅行的时候会去找 导游 讲解么
第一次被邀请,感谢。说到导游讲解,那就得说说导游的业务了。一、导游的概念及业务: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所以,导游是不能私自承揽客人的。导游合法承接业务,承揽客人,就要挂靠旅行社或集中于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导游开展业务的方式有两种:带团、带散客带团:1、导游的身份:(领队、全陪、地陪)2、开展业务的方式:(1)根据旅行社业务的需要,接受旅行社派遣,包括组团社的陪同导游(领队、全陪)和景点目的地的招待导游(地陪),所有的导游人员一起负责游客的吃住行娱购游。(2)自己有客源,将客源转给旅行社,通过旅行社走流程。(这个涉及到赚钱多少啦,尤其是挂靠在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通过旅行社走合法化途径的导游,此处不赘言)带散客1、导游的身份(景点讲解员/景点导游/地方导游)2、开展业务的方式:(1)前提:旅游景区或景点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允许导游散客业务。(2)方式:导游直接跟自由行散客洽谈,敲定吃住行娱购游的行程安排和花费,及导游费用。(3)合法性:导游在跟自由行散客敲定业务后,需要到当地旅游管理机构的导游服务中心之类的管理机构,申请导游业务单,填写客人人数,来源地,主要景点,呆多久,导游联系资料。导游结束后,游客要在导游业务单上做评价及签字确认。(一般游客没有这个意识啦)所以,LZ所说的,应该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带散客的景点讲解员、景点导游啦。二、导游服务的必要性导游为游客提供【吃】【住】【行】【娱】【购】【游】等六大类服务。但,主要还是在【游】这个部分。通过加强游览的讲解服务,与游客迅速打成一片,建立和谐的游览关系,导游才能在娱乐、购物等游客自费项目中获得可能的利益。所以导游们会刻意专精于这6方面的知识,会加强于常跑旅游线路或景区的这6方面的知识储备和语言技巧。对于人生地不熟,初来乍到的游客而言,吃住行娱购游服务是急需的,是必须要的。有个导游在身边提供吃住行娱购游服务的同时,还要担任景点小网络的角色,让游客获得安全感、也获得比网上的旅游攻略、地图、图片等而言完全不一样的游览感受。我想这就是导游存在的必要性。三、带散客的景点导游存在的理由(为什么我们要请导游)终于说到正题了。1、旅游景区或景点比较分散、线路太乱,让游客混乱。2、历史遗迹旧居遗址类,民族特色类,有悠久的历史和故事,文化性太强,需要专门的文化讲解才能看得出所以然。3、游客本身自己不差钱,需要有好的游览感受。需要便捷的服务。四、自由行对导游的影响没做调查,自己的感觉:对导游业务影响挺大的。1、带团导游该带团的还是带团。不带团时搞副业搞产业。而且导游本来就是青春饭,过度劳损后一定会转行的。倒是旅行社,需要各种营销去挖掘游客客户。2、散客导游所在的景区景点特色,决定了其需要景点导游的存在,游客也需要这个服务。且专门从事散客导游的人基本都是周边人士,该带散客就带散客,不带散客就回家做事或搞副业。3、自由行客人分等级。学生族群或者都市小白领族群不请导游,但是家庭族群及老白领族群就会请了。虽然对导游业务影响大,影响收入,但是对导游的生活影响不大,换个工作换种生活随便过啦,所以楼主还年轻,不是导游的潜在客户,也不要迫于对导游的关爱而请导游。旅游嘛,就要要主动去发掘美和乐趣。尤其是年轻人比较钟爱的山水。但是,年岁渐长,你就也许回归到故居遗址,红色旅游区的旅游文化中,这时候,景点导游们就开始行动了……显示全部
㈧ 导游与向导的区别是什么呢
导游是职业的,需要证书的,向导无所谓了什么都可以不需要的
㈨ 出国游旅行团安排自由一天的话有没有向导
出国游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都是没有导游的,是需要自己去游玩的,我们去欧洲,美国,包括这次去土耳其在伊斯坦布尔有一天的 自由活动,我们都是自己出去找商场和购物的地方,玩的很好,不过自己要注意安全就可以了。酒店都是有WIFI的,我们把住的酒店告诉自己的孩子,他就会在网上搜索酒店周围的购物商场,把地址发给我们,我们就按图索骥自己直接走过去了。
一路上看见的餐馆门口外卖小哥,我们抓紧机会和他聊天。。
㈩ 出去旅游,想找个私人导游或当地向导,求推荐!
和跟团相比,选择私人导游的优势在于特色化和价格实惠,但其中的风险也需注意。主要可以从以下三种方式寻找:
注意事项:
1、旅途中尽量少带现金,不要将钱放在行李中,要贴身保管。贵重物品不要放在房间内。最好到正规商店购物,买了东西要发票证明。在试衣试鞋时,最好请同团好友陪同和看管物品。
2、重要证件如护照、签证、身份证、信用卡、机船车票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出发前最好各复印一件放在手提包中,原件放在贴身的内衣口袋中。遇到有人查证件时也不要轻易答应,应报告领队处理。如领队不在场,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否则应予拒绝。
3、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应当保存好一切可能用得着的证明材料,如旅游合同、旅游发票、景点门票、医疗单据等,不要仅凭口头承诺。必要时,消费者可将与旅行社进行商谈交涉的过程以录音的形式记录下来,以备用。遇到侵权更要及时向旅行社、消费者协会、旅游质量质监所等机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