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导游制度
㈠ 《导游管理办法》有哪些保障导游权益的举措
答:为激励和引导导游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使社会公众进一步理解、尊重和信任导游,增强导游的职业自信心和自豪感,近年来,国家旅游局先后印发了《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办法》结合《旅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文件有关精神上升到规章层面,明确了导游执业权利、导游劳动保障制度、“导游专座”要求、导游培训制度等。
一是在导游执业权利方面,针对当前个别导游特别是女性导游在执业活动中住宿、餐饮等条件较差和人身财产安全无法得到足够保障的情况,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等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特别是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是在导游劳动保障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据此,《办法》作了衔接性规定,鼓励导游对旅行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权。同时,细化《旅游法》的规定,从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两方面,对旅行社支付劳动报酬和导游服务费用、缴纳社会保险作出规定,并要求“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办法》据此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是在导游培训方面,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免费进行导游培训的制度,提升导游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为导游提供的免费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此外,考虑到导游除了日常带团需要进入景区外,还有在踩线、学习等与执业相关的活动中有进入景区的需要,但旅游部门不能强制要求景区免除门票。据此,《办法》从鼓励和倡导的角度作出相应规定。
㈡ 对于旅行社的导游和领队人员有哪些经营规范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 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 (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㈢ 如何制定旅行社专职导游员和兼职导游的管理办法
new2036 聊聊
㈣ 导游管理机制是什么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1.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99年5月14日修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2.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是从事导游业务的资格要件。
(2)导游人员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从事业务活动的方式要件。
(3)导游人员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业务活动的内容要件。所谓"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而"讲解"是指为旅游者解说、指点风光名胜,至于"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食宿、旅程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服务。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到有资格考试:
1.有关国籍的规定:在我国,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有关学历的规定:报考者应当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3.有关身体的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4.必须具有适应到有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报考者可参加各级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既是对考生进行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的培训。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三)导游人员证书制度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1.导游证的种类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1)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导游人员,也可以是兼职的导游人员。
(2)临时导游证,它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
2.导游证的有效期限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聘请,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4.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
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证是准予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领取者,必须在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
(四)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结合旅游管理实际,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如:
a.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c.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d.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e.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b.对符合法定条件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c.对旅游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可以提起诉讼;
d.对旅游行政机关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2.导游人员的义务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5)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6)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3.法律责任
(1)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予以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处罚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4)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旅游规定的处罚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a.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b.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c.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6)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和索要小费的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7)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 关于旅行社导游工作的
最好去一些大的旅行社,每个旅行社每年都需要新的导游,建议去中旅和国旅看看。
㈥ 旅行社对导游的管理特点
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一、导游人员的管理
1、本办法所定义的导游,系专指为本公司工作的所属有性质的导游人员,包括专职导游、持有导游证而安排在非导游岗位的公司员工、及实习导游。
2、为本公司工作的导游,除按《劳动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本公司的导游工作: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⑵、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从事导游工作疾病的;
⑶、受到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⑷、被吊销导游证的;
⑸、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宜从事导游工作的。
4、为本公司工作的导游,应服从公司的管理、监督、工作安排, 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5、在本公司签约的导游人员,由本公司负责对其教育培训,每年每人不少于60小时;并协助办理年度“清卡”、换证及晋级。
6、与本公司签约的导游人员,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导服关系亦不复存在,离职导游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脱离导服关系证明。因导游本人原因不按时办理的,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㈦ 关于导游的法规
1.(1)可以,导游人员对其行政处罚不服,有提请复议的权利。
(2)正确,因为《导游内人员管容理条例》规定了,一些不可以颁发导游证的情况,包括被吊销过导游证的情况。
2.(1)不可以,法规规定了导游人员不可以想旅游者兜售或者购买其商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向旅游者购买商品的行为,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应没收,情节严重者,吊销导游证,并勒令其所在旅行社进行整顿。
㈧ 急需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旅行社前台接待制度”
兴城金海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在网站公布市旅游局投诉电话。公司内部设立24旅游接诉电话,由公司总经理和董事轮流值班。
第二条 接到投诉电话后,应当及时处理旅游投诉,对于游客提出要求更换导游或其他的合理要求,要及时给予满足。
第三条 公司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服务质量的内部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条 在网站和旅游合同中公开所有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 组织接待旅游团队,在出发前向旅游者发放与合同相符的团队行程计划表。计划表要载明团队每日游览的景区景点、购物场所、住宿宾馆饭店名称、住房标准和自费项目。
第六条 在团队结束行程前向旅游者发放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
第七条 与其他旅行社转并旅游团队,事先要征得旅游者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向旅游者确认价格和服务标准。
第八条旅游者在运行计划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的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公司应当协助旅游者退货或者索赔。
第九条 公司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合同和团队运行计划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因此而减少服务项目的,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 公司因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依法或者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一条 因导游人员过错导致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脱离团队的,公司应当承担旅游者脱离团队期间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旅游合同、运输合同、订房合同、转并团队合同、保险合同、团队运行计划及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等作为旅游业务档案完整保存,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15人以上的国内旅游团队,应当安排全程陪同的导游。经双方约定不安排全程陪同导游的,旅行社应当妥善安排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严格导游人员管理制度。导游人员违反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的,上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租用客车,应当与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旅游团队运输合同。
第十六条 旅游客运企业提供的驾驶员和车辆,必须手续齐全,交纳足额保险,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二OO八年一月
前台接待工作规范细则
公司前台作为公司涉外窗口,须经常性与客户接触,具有较重大的责任,前台接待直接代表企业形象和服务质量,因此,公司的前台接待必须严格遵守接待工作规范。反之,则会给公司形象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有鉴于此,特制定前台接待工作规范细则,对接待工作进行细化、具体化。前台接待所有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应当负责的工作,如果出现失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损失,即使本细则未予制定,也可追究其必要的失职责任,具体处罚由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
一、岗位职责
1、负责进入公司办公场所的来客的接待、登记、导引,对无关人员、上门推销和无理取闹者,阻挡在外或协助有关人员处理。
2、负责公司邮件、包裹、报纸的收发与转交。
3、负责接听来访电话,记录电话内容,并做好记录与传达工作。定期维护、保养电话机。
4、保持前台、前厅、门口走廊环境清洁。
5、负责公司文件打印,协助复印等工作。
6、负责报刊订阅及邮件分发管理。
7、协助来访客人的接待、公司会议后勤工作。
8、遵守公司相关保密条例。
二、工作权责:
1、前台整理、清洁
2、接待来访客人、重要宾客并进行指引及提供相关服务
3、公司来往信函、资料、杂志的收发登记
4、接听电话,处理一般事务,遇重要投诉应及时通知客户服务部。
三、隶属关系:
直接领导:办公室、散客营销部
下属: 无
四、岗位职责:
1、为公司来客设立登记本,所有来公司人员均须登记,(老板的熟朋友可由前台人员直接登记)。登记本上注明来访人姓名、人数、来访事由、出入时间。
2、上班时间必须在岗。即早上8:00-12:00、下午14:00-18:00。如因公务需外出,经直接领导批准可离岗。外出期间,由直接领导安排前台接待人员,必须保证前台无空岗。如无法安排人员,前台接待人员不得外出。私事不得离岗。
3、公司有来访客人,来客行至前台一米以内,前台接待必须起身微笑相迎,说礼貌用语,招呼客人就座。客人坐下后,前台接待方可就座。
4、来客提出个人要求时,前台接待必须认真聆听,有必要时做好笔记,如遇无法处理的投诉,则请客人稍等,请专门负责人出面解决。
5、来客提出要找公司员工时,前台接待应引导客人进入待客区并通知具体接待人员。
6、如来客不听要求,想要硬闯办公室,呼叫秩序维护员协助拦截。如事态紧急,可呼公司办公大厅员工协助。
7、客人离开时,应微笑致意,"请慢走"。
岗位职责2:
负责收取所有公司来往邮件、包裹、报纸、资料,私人邮件直接转交,公函交办公室。
岗位职责3:
1、铃响第二声时接听,不得超过第三声。
2、接听电话时用规范的语气说:"您好,百事通天马旅行社!"或"您好,旅游百事通!"
3、来电人提出要求,须记录的必须及时记下。如需转达他人的,需记下来电时间、来电人姓名、事由、相关事项。
4、接电话时必须注意礼仪,语速平和,保持自然、得体、大方的形象,身体不得倾斜,嘴里不得吃东西,不得前仰后合。说话时控制音调,不得过于吵闹。
5、接电话尽量长话短说,如遇客人投诉电话,需安排客人情绪的,应耐心安抚。私人电话不要超过三分钟。
6、接电话不得先于来电人挂机。(私人电话除外)。
岗位职责4:
1、前台包括整个前台及办公椅必须保持整洁、干净,无灰尘、无污渍。
2、除公司宣传单、个人茶杯、台历、文件框外,不得放置任何物品。不得堆放食物、杂物。不得在前台吃食物。
3、前台只能由接持人员坐,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前台就座。公司人员不得聚在前台闲聊,如有公务需探讨可进入前台,但不得超过十分钟。需超过十分钟的,应改在其他办公室进行,前台接待人员向上级领导申请安排。
岗位职责5:
1、日常工作以前台接待为主,复印、打印工作为辅。
2、必须掌握复印机、传真机的使用方法。
3、熟练使用百事通销售系统、易游通旅行社管理软件、OFFICE系列办公软件
岗位职责6
1、来访客人如需在公司参观时,需向领导请示。
2、公司需进行培训或召开会议时,须提早半小时到现场,协助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五、仪容仪表要求
1、公司订制制服的,须穿着制服上班。无订做制服时,须穿职业装,即套装上班。保持清洁卫生整齐
2、不得穿露肩装、吊带等非正规衣服上班。不得穿拖鞋或类似拖鞋的皮凉鞋上班。裙装下摆不得低于膝下三公分。不得穿着"三截腿"。
3、头须经常洗,梳理整齐,不得有头皮屑,不得披头散发。
4、常剪指甲,保持清洁,不得留长指甲,不能涂指甲油,指甲内不得有黑色物状。
5、保持口气清新自然无异味。
6、上班期间应化淡妆,除戒指外不得佩戴饰物。不得在前台化妆。
7、保持良好的站、坐、走姿。站时须挺胸收腹沉肩。坐时不得前仰后靠,不得摇头晃脑,东张西望。
8、在客人面前,不得修指甲、剔牙、掏鼻、打嗝、伸懒腰、唱歌、哼小调、化妆。
六、礼貌礼节
1、接待宾客要自然大方、稳重热情、有礼貌,运用礼貌用语,做到微笑服务,用好敬语。做到:迎宾有问候声、说话有称呼声、离别有致谢声、工作出现差错有道歉声。不以肤色、种族、信仰、衣着、相貌取人。
2、与客人相遇要主动让路,会见客人时不主动握手,特别是女宾。若宾客先伸出手来握手,应面带微笑与客人握手。握手时姿态要端正,腰要直,上身稍前倾,力度不能大,不能用左手与客人握手。
3、与客人交谈应站立端正,讲究礼貌,不左顾右盼,不双手抱前,低头哈腰。要用心聆听客人的讲话,不与客人抢话,不中途插话,不与客人争论,不强词夺理,说话要有分寸,语气要温和,语言要文雅。
4、不询问客人的年龄,特别是女宾。不要询问客人的履历、工资收入、衣物价格。对奇装异服的人不围观,不交头接耳。对残疾或身体有缺陷人士不歧视,热情帮助,服务周到。
5、不得有对来客有过分随便、过分亲热的举动,不得勾肩搭背、不得嘲笑来客不小心的现象,不得对来客指指点点
七、监督人
本工作细则的直接监督人为散客营销部经理、办公室。公司其他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协助。
八、本《工作细则》对前台接待的各项工作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如有违反要求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一个月内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视为失职。公司将公开批评。
2、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一个月达到五次以上(含五次)的,视为严重失职,当月绩效考评列为不合格,扣罚现金50-100元。并加强相关的培训。
3、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一个月内达到十次以上,或累计超过十五次的,视为不合格。公司予以调岗。如无法安排岗位的,予以辞退。
以上内容为范文,请根据现实情况,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