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么能当导游

要先考导游证,去当地旅游局咨询一下考试用书,好象一省和一省还不同,看你是想考国导还是省导了.一般都有导游业务,导游基础,旅游法规,及当地的导游用书

2. 怎样才能成为导游

很多朋友都会选择跟团出行,而这个时候就一定会有导游的出现,而我们学习旅游管理的同学,很多在毕业之后都会选择成为一名导游,一来是有着可观的收入,二来自己也可以增长见识,这份职业也很锻炼自己的能力,那么如何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导游呢?今天,小白就给大家分享一篇经验,给大家一些建议,希望大家看过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 3. 当导游好吗

    有好也有坏。好的是
    导游可以了解到许多东西
    还可以带客人进店买东西拿回扣
    如果客人买的东西多的话回扣是相应的多。坏的是
    导游特别的辛苦特别的累,稍微态度不好讲解不好可能会被游客投诉的。还要风吹日晒呢

    4. 我想做导游,需要什么条件啊

    凡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
    颁给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如何做一个好导游:
    1、把导游看成自己的职业,而不是把赚钱看成自己的职业。
    2、博览群书,处处留心。
    3、学会用心去爱,爱自己、爱亲人、爱周围的一切、爱可以打败一切包括视你为敌的团友,爱是天下最无敌的武器。
    1、职业道德:诚然导游有灰色收入,且已成为不成文的行规,但是,一个好的导游,应该首先考虑客人的利益,因为游客才是你发财的根本。
    2、知识:当导游要了解的知识太多了,包罗万象,今天学到了一点东西也许当下用不上,但说不定哪天就用着了。所以,导游的知识要求没有什么严格界限。
    3、热情:带团中以饱满的热情面对客人,即使你很不开心了,也不要带到工作中,游客是跟你来玩儿的,不是来看你脸色的。
    4、责任心:这点要时刻保持,导游的工作事无巨细,突发事情太多了,所以要有强烈的责任心,真遇上事情了,要冷静处理,以大局为重。
    导游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工作范围广,责任重大,作为“民间大使”,往往代表了旅游地的形象。导游除了要加强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外,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5. 想做导游需要什么条件

    导游一般要求为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性格要开朗,充满活力,有一定的语言沟通能力和交流能力。然后去网上或者当地报名参加导游资格从业证,是为了证明了具备导游职业的资格。证书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即在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

    作为一个导游,除了要善于调动气氛,懂得社交,还要拥有非常广泛的基本知识,如语言、旅行常识、政策法规、历史、地理、风土民俗、文学、经济。此外,性格要外向,活泼开朗,爱与人打交道,爱为别人服务。能言善辩,口齿清楚,心理稳定,能控制局面,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5)能当导游扩展阅读:

    报名程序如下:

    1、考生应登录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成功以后,拿上自己的身份证还有复印件以及自己的学历证明,还有你的健康证复印件去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缴费,缴费成功后费用不予退还。

    4、为适应人才流动的新形势,酌情允许符合条件的考生在非户口所在地参加导游资格考试。

    5、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申请加考的考生,报名程序与新考考生相同,另需出示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考试成绩单。

    6. 怎样才能当导游

    考个导游证就可以了,大专学历也可以考。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1)国籍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学历条件:报考者应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3)身体条件:报考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
    (4)知识、语言条件:参加考试者必须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2、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
    1、按工作区域划分: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景区景点导游人员。
    2、按语种划分:中文导游(包括普通话、方言、少数民族语导游),外文导游(常用语种主要包括英语、法语、韩语、日语、俄语、德语)非通用语种主要包括两个语种群:一为欧洲语系,主要包括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捷克语、阿尔巴尼亚语、波兰语、塞尔维亚语等;一为亚非语系,主要包括阿拉伯语、朝鲜语、印尼语、越南语、马来语、缅甸语、泰国语、僧迦罗语、豪萨语、斯瓦希里语等。
    3、按技术等级划分: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
    导游人员人力资源状况
    1、从导游的总量上看,根据统计部门预测,到2008年我国导游需要量在30万 ,其中导游人数是10913人, 而目前我国导游人数是20万人左右,缺口在10万以上。
    2、从导游的学历结构来看,中文类导游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比例仅仅为13.8%。这与游客对导游“高知识化”的需求是背道而驰的,是远远满足不了游客的需求的。
    3、从导游的等级结构来看,低等级(资格和初级)导游人员占导游队伍的绝大多数,为96.3%。在我国,导游员的等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导游的服务水平。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旅游消费要求也越来越高,伴随着游客要求的提高,对高等级导游人员的需求也将会大幅增加。
    4、从导游的语种结构来看,外语类导游人员整体数量不足,尤其是一些小语种导游人员还很奇缺。最近几年,我国入境旅游增长迅速,尤其是像韩国、越南、泰国、印度等亚洲国家来华游客迅猛增长,2004年比2002年,印度增长44.85%,韩国增长33.92%,泰国增长20.15%,并且这种增长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5、从导游的地区结构来看,中部和西部省(区、市)导游人员的数量较少,西部个别省(区、市)导游人员严重不足。
    综上分析,我国在导游总量上有一定的缺口,需要社会尤其是高等教育机构尽快培养相应的导游专业人才。
    <一>准备考试资料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中、外文考生在进行笔试答卷时,一律使用中文答卷;进行口试时用所报考语种应试。
    2、考试的科目和内容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笔试和面试(模拟现场导游考试)两部分组成。
    (1)笔试内容:
    《全国导游基础》、《导游业务》、《旅游方针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
    (模拟导游及导游服务能力问题回答)
    <二>导游资格证考试的系列教材和配套的练习及模拟考题
    <三>参加导游考试培训班: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 、培训自愿的原则。
    2、报班的好处是信息全面丰富,学到一些书上没有的知识带团却很有用的东西,见识一些有才能的导游或高校的资深教师,并结交一帮圈内朋友。
    3、跟着老师系统的把5本教材梳理完,有了自己的头绪。
    4、培训班还会组织考前景点实习,因为口试占一半的比例。亲自到景点去走一走,说一说才能真正彻底理解。
    5、有实力的导游培训学校会在学员学习期间组织旅游活动 ,并且能够给学员提供在旅行社实习兼职和推荐工作的机会
    导游考试报名手续
    <一>报名程序:
    1. 填写《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
    2. 出示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 提交健康证,或市级以上医院开的健康证明。
    4. 交本人近期一寸彩照4张。
    <二>必交费用:考务费 400元/人.期(外语导游600元/人.期)
    可选择费用:1、培训费 400元/人.期 2、教材费:120元/套
    <三>时间安排:五月报名(第一次) 七月15日考试
    八月初开始报名(第二次) 十二月初考考试
    <四>培训、考试内容:笔试和口试
    1、笔试内容:(200分)
    1. 政策法规、导游业务(100分);
    2.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100分);
    2、口试内容:(100分)
    1. 景点讲解( 55分)
    2. 应变知识问答(三道题 45分)
    (三)外语导游考试
    1、外语导游考生除应考的公共科目外,另加外语笔试;口试部分包括景点讲解(外语讲解)和应变问答(汉语解答)两种方式,满分为100分。
    2、普通话导游报考外语导游资格的考生,报名时必须提供普通话导游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笔试题型:笔试试卷全部采用标准化命题,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判断题四种类型,每张试卷共100道题。考生答题一律使用涂题卡,答题时间为100分钟。评卷采用读卡机自动阅卷,自动记分。
    七、录取方法:考生三科(两科笔试、一科口试)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有一科未达到60分即为不合格。

    7. 当导游需要什么条件

    导游报名条件:

    导游一般要求为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性格要开朗,充满活力,有一定的语言沟通能力和交流能力。然后去网上或者当地报名参加导游资格从业证,是为了证明了具备导游职业的资格。证书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即在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

    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也是导游人员执业的必备条件,要求导游人员执业必须具有导游证,是为了保证导游服务质量和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职责可概括为:

    1、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2、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3、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4、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8. 怎样才能当上导游

    导游资格证考试每年一次,各省的报名时间在六至九月份,先打电话到当地的旅游局咨询报名的时间, 然后在报名的时间里,带上你的身份证和毕业文凭到当地的旅游局报名。街上买不到的教材,此时在旅游局都可买到,在旅游局里仔细咨询本省的笔试,口试考试信息。 3.学习方法: 很多的考生拿到教材后,面对一大堆的书籍,不知从何入手。有的考生看书很慢,一本教材看了一个月还没有看完,看了后面又忘了前面,什么也没记住。有的考生拿着书东翻翻,西翻翻,没有系统的学习进程。还有的考生在网上下载一些历年的考题,花了大量的时间去做(因没有标准答案),也不知对错,且不知考过的题是不会再出的,结果花了很大的力气,在考场上仍然做不出没见过的考题。 以上的学习方法,考生尽管自己去努力了,但学习不得法,事倍功半,难以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取得明显的提高。要想在考前的短短几个月里有大的突破,须按以下方法进行学习。 〔1〕:考试考的是考生对旅游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考生最重要的是加强基础知识的训练,基础知识加强了,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应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考题。而基础的训练是*做大量的练习考题来提高的,就象高考的尖子生都是题海战术训练出来的一样,你也要做大量的相关配套的训练考题。所以你不光要有考试的全套教材,你还必须配备与教材配套的全套练习考题。 〔2〕:把笔试的教材先取一本,用最快的速度大概的通览一遍(一天的时间),然后开始做与本书配套的十五份考题,先在书上找答案,书上找不到答案就把标准答案抄上去。因为我们编辑的十五套考题是根据书本的章节按顺序编制的,考题的内容都是本书上的基础知识。训练的目的就是要加强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做完这十五套考题你会觉得自己几乎可以把这本书背下来了,从而学习的兴趣和信心大增,能力大为提高。 〔3〕:按以上的方法把笔试的四本教材的练习考题通做一遍,也就是花一个月的时间,你就掌握了笔试教材的全部基础知识。 〔4〕:接下来你开始做笔试的二十套综合模拟考试练习题,仔细的做,思索着做,翻着书做,对着标准答案做。进一步加深和提高对书本教材中基础知识的阅读,理解和背颂能力。 〔5〕:做完了所有的模拟考试练习题以后,你又把所有的笔试书籍反复的看几编,这样笔试的几本教材在短短的几个月中就在你的脑海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基础知识体系。有了这样的能力,你将纵横考场,无所不能。 〔6〕:对口试的本省考试景点,仔细的阅读,好好的思考,象写文章的中心思想一样把景点都浓缩成八百来字一篇,你自己这样做了一遍以后,你对这些景点会记得很牢;你再把《导游规范服务》《导游应急事件处理 》的教程多看几遍,想想自己如果带团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样处理。 〔7〕:在考完笔试到考口试的这段时间里,对口试的导游词和教材天天的看,天天的读,天天的背,有条件的话,还到景点亲自去走一趟,看看在景点带团的导游是怎样解说的。自己模仿考场的情景对自己进行模拟考试。经过这样的精心准备,你一定能考好口试。 4.考场发挥: 〔1〕:在笔试的考场上,认真阅读试卷,快速,准确,全面的答题。先做完自己会做的题,再来思考不会做的题,尽可能的答完全部的试题。提早做完题的不要提前交卷,反复仔细的检查做完的答案,准确无误了再交卷。 〔2〕:在口试的考场上,衣着要整洁,礼节要周全,态度要平和,解说要流畅,口齿要清楚,语速要中等,反应要敏捷,面部要微笑,神态要亲切。

    9. 如何成为一名导游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册申请。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四条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一)导游死亡的;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十八条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导游执业管理

    第十九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二十一条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第三十条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导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四)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工作标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