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变导游
1. 法官员额制改革会不会是一场闹剧
最大的问题是各个法院肯定有照顾的情形,年龄大的时间长的肯定优先啊,然后就剩下了年富力强、有理想有抱负的青年人,他们难道一直等着吗,所以就出去干律师好了;以往最热门的法院也成了年轻律师的跳板,干两年助理,等熟悉了辞职出去干律师,最后结果就是法院成了养老院。
2. 法官变更是什么意思呀
你好,就是主管这件诉讼的法官更换成了别人。
希望能够帮到你。
3. 法官强行判杀死强迫游客购物的导游的游客无罪可能会发生什么事
旅游业积极性降低
4. 记得小时候看过一个美剧电影,讲述的是父亲是个法官,后来意外和儿子对换了身体的一个电影。
是不是1988年的喜剧片《小爸爸大儿子》
马歇尔离婚后必须照顾他的儿子查理。在一次在出差回家途中,他意外拿到一个装饰用的骷髅头,而不晓得骷髅头拥有某种魔力。
有一天,父子两人同时祈祷能变成对方的年龄,魔力随即产生作用,父子的身份马上对调,爸爸和儿子互相占有对方的躯体,于是儿子要去公司上班,还要应付爸爸的女朋友,老爸得去学校上课,在角色互调的过程中,父子彼此体会到对方的处境,也增进了父子感情。
5. 法庭上不断变换说法属于什么性质
一、主要看法官的行为程度如何,如果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可以向法院纪检部门投诉反映情况。诉讼状可以申请法官回避。如果只是一般的训诫,则无需处理。
二、《法官法》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6. 举报办案法官变像要收起好处
在这里肯定没有人管。有证据实名举报到中纪委。
7. 中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中国实行的是法官选任制度。
法官选任制是有关选拔和担任法官的基本制度。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长期沿用选拔行政官吏的模式去选任法官,而漠视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向诉讼渠道寻求法律救济。视同行政官吏又不彰显职业化的“法官”被推向了应用法律的最前沿。又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WTO的加入,我国正向更高的目标-法治国家迈进,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也日益被人们认识和关注。为了改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局面,必须淘汰“贬值”的法官,并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遴选制度。为此,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并以“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为标题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不少内容就涉及了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和推行。法官选任制也成了各地法院诸多改革举措中的重头戏。但是,以笔者之见,有的地方看似全面推行,如交流、轮岗、任职回避等,但实际上背离了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也有的仅是走过场,充其量是为了改革而改革。所以,如何以科学的发展观、法律观来建立和推行法官选任制度,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和探索。
8. 打官司打完了法官判驳回上诉,然后我也签名了,但是过了段时间法官又变卦了!
法官有兹有裁量权,如果在判决书上驳回上诉才是最后的法律依据
9. 法院开庭后,法官说择日宣判,今天公安机关又打电话叫去一趟,会收监
当事人的情况应该属于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那么,只要当事人在此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就不会被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五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