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事
❶ 当导游应具备哪些条件
考到导游资格证,然后挂靠旅行社或导游公司,拿到导游IC卡,就可以带团了。
考导游证,一般背熟报名时买的书就可以了。口试时不要太紧张,讲解景点要流畅,让老师感觉你很熟,可以删掉一些自己觉得不必要的句子,因为导游词实在太长了……
但做导游并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辛苦不在话下,早出晚归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我想并不能像你想要的那种自由自在吧~~如果只是想玩的话,最好不要做导游了。如果你做的是全陪,可以跟着游客去玩,去到别的地方也不用自己讲解之类的,但是还是有任务的,你要照看游客别走丢,点数等等~~~没有什么时间是给你玩的!做地陪就更不用讲了,所以,你如果只是单纯地为了玩而想做导游的话,建议你考虑清楚喽~~
如果你还是想做导游的话,就希望你梦想成真啦!
❷ 导游行业是一个怎样的职业
怎么说呢 作为一个导游员你既是一个杂家又是一个专家,比如你在带团时不仅要对你所要导游的景点响当的熟悉,包括这个景点的细节、宏观等等,除了这些外,你要对这个城市的发展经济状况,历史文化等相关信息也要知道,乃至整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民族等信息都要有了解和知道,另外当时社会话题、经济话题、人文话题等等你都要知道一二,这样你跟游客交谈时才有内容。
除了是杂家专家外,你还是一个代表,要是带的时国内游客那么你代表的就是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就是旅游目的地的代言人,游客旅游之后对这个城市的印象也有很大的一部分取决于你,要是带国外游客,那么这个代表你更加要做好,因为你代表的时中华人民国和国!!!你的言行举止要很谨慎,并且要摆正你的思想观念,根据并结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等内容还进行导游活动,要一直保持爱国思想和积极向上的政治观念。
除了这些还不够,以上所说的杂家、专家、代表外,还要细说这个杂家和专家,也就是说你也还得是个护士,就是在带图过程中你要时刻关心你的团员的健康,遇到疾病情况要懂得怎么样处理;你还的是一个律师,知道国家海关等相关法律;你也还得是人事部总管,因为导游就是一个问题:与人接触,搞好你和同事、游客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游客。反正怎么说导游要想当好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遇见不讲理的游客你得学会忍耐和包容,还有就是学会装住委屈。得有宽宏大量的心。得有缜密的心理,遇到事情的紧急处理随机应变!
❸ 导游证怎么考,需要什么学历吗
考试介绍Top↑导游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按工作区域划分可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景区景点导游人员;按语种划分可分为中文导游(包括普通话、方言、少数民族语导游)、外文导游(包括英、日、韩、法、德、意等语种导游);按技术等级划分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
考试内容Top↑一、导游综合知识:为笔试, 主要内容为:
(1)【旅游方针政策与法规及每年的时事政治】
(2)【导游业务】(含旅游案例分析)
(3)【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和【地方导游基础】
(4)【汉语言文学基础】(北京与湖南的考生须考)
(5)【导游外语】(外语类考生须考,国语类考生不用考)二、导游服务能力:为现场考试,即口试,主要内容为:
(1)【导游讲解能力】;
(2)【导游规范服务能力】;
(3)【导游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
外语类考生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 "导游服务能力"一科考试,并加试口译(中译外和外译中)。
报考程序Top↑凡符合报名条件者均可直接到所在地旅游局招考办报名,报名程序如下:
1.由报名人员向旅游局导考办索取并认真填写《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待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外)考核合格,签署意见并盖章
3.报名人员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供学历证明的复印件,同时查验意见并盖章。
4.报名人员须提供区,县一级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并纳有关费用。
5.为适应人才流动的新形势,酌情允许符合条件的考生在非户口所在地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此类考生在报名时,应提供“暂住证”,并由现工作单位出具体证明信和考试意见;在非户口所在地无工作单位者不得报名。
6.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书》(限国际社证书)申请加试其他语种考生的报名程序与新考生相同。
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本年度导游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考试教材Top↑笔试:【全国导游基础】【导游业务】【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地方导游基础知识】参考书:【旅游案例分析】口试:【地方的旅游景点导游词】【导游规范服务】【导游应变能力及应急事件处理】 报考条件
Top↑遵守宪法,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报名时间Top↑由各省结合自身情况自定。一般各省的报名时间是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考试一般在10月至12月间,所以考生要向当地旅游局问清楚报名的时间。参看2011年各省导游考试报名时间,点击查看>>2011年各省导游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提交材料Top↑1.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省的须暂住证
2.学历证明(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以上)原件
3.国家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必须包括常规检查及肝功、乙肝两对半检查)
4.本人1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5.在报名地点领取并填写完整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7.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旅游局报名;在校大学生在学校所在地的旅游局报名;在外地打工的,须持打工城市的暂住证,在该城市的旅游局报名
8.报考外语导游资格考试的要外语专业的大专以上,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以上
考试时间Top↑由各省结合自身情况自定。一般为每年一次,少数省是每年两次,比如2010年导游考两次的城市就有广东、重庆等,所以考生要向当地旅游局问清楚考试的时间。
导游证书Top↑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1)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导游人员,也可以是兼职的导游人员;可以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某旅行社聘用人员。但是,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2)临时导游证。所谓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由此可见,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证书办理Top↑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等级考试Top↑1.导游员等级考试进行初级考评,中级考试和高级考试
2.凡符合《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者均可直接或由所在旅行社统一组织到旅游局导考办报名,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一年以上者可报初级导游员;已取得《初级导游证》两年以上者可报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证》考试不定期进行。
❹ 旅行社都有哪些职务
一、票务员
工作为负责替客户查航班、订机票、出机票以及接听电话等。
二、导游专
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属语导游。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
三、领队
指户外自助游带领队伍的人,领队在户外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一名优秀的领队不但应该具备丰富的户外经验和技能,更应该是一名热爱环保,尊重自然,充满人格魅力的领袖。时刻注意环保,用行动影响同行的人,以爱自己的心态去爱大自然,这才算一名环保领队。
四、计调员
是旅行社特有的一个岗位,根据旅游要素,分为大交通(票务)、景区、用餐、用车、住宿等各项专业分工后,可分为房调、车调、票务计调等。计调是旅行社完成地接、落实发团计划的总调度、总指挥、总设计。可以说,“事无巨细,大权在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自主性、灵活性,而不是一个简单重复的技术性劳动。
五、签证专员
外联OP
即业务员,地接社外联OP,面对的是组团部,接待组团社交给团队;组团社的外联OP,面对的直接是客人,如企业、个人有外出旅游需求的人士;同业散客的外联OP,客户同样是组团社。
❺ 导游可以评职称吗,怎么评
有导游证是不可以评职称的,职称是人事部门发的,而导游证是旅游部门发的,代表版的是你权拥有这样一个技能,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高级导游员也是代表你技能等级水平的高低,不能算为职称。
想评职称的话,可以通过人事局去评,然后也可以考取经济师(旅游专业的可以考取旅游经济师),只要你符合条件就好,具体上人事局网站看看,都有的。
❻ 旅行社人事部是干什么的
一、旅行社人事部职责如下:
1、参与公司招聘,培训,绩效管理,考勤等基础事项,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负责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及员工保险办理;
3、负责人员招聘,通过多种渠道为公司寻求合适的人才,保障公司合格的人力供给;
4、熟悉各劳动力市场招聘情况,熟悉劳务人员招聘模式,维护招聘渠道并开发新渠道;
5、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实务的操作流程和各类规章制度的实施;
6、完成领导交办其它工作内容。
二、旅行社人事部岗位要求如下:
1、大专含以上学历、良好的表达能力;
2、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者优先;
3、有3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地区各项劳动人事法规政策、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熟悉人力资源招聘、薪酬、绩效考核、培训等规定和流程;
4、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有较强的对内外的协调及沟通能力、文字写作能力;
5、熟悉行政事务、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❼ 导游工作岗位的工作分析
导游很苦很累,而且要交代团费和人头费,没有基本工资,全靠把游客带到购物点
❽ 导游员资格证
导游员资格证抄书,袭是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是表明某人具备导游职业的资格。证书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即在参加导旅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
报名程序编辑
报考者直接向旅游局报名。已在旅行社就业的人员由旅行社统一组织报名,市区院校学生由学校统一报名,社会青年到当地旅游局报名。
报考者须认真填写《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表》需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和盖章。报考者报名时向报名机构出示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并随报名表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和四张大一寸近期红底免冠照片。
加考和补考的考生,报名程序与新考考生相同,另需出示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考试成绩单。
❾ 毕业后想从事人力资源的工作,在简历上 可以把我做过临时导游,家教,促销员这些兼职经历写上去
零零碎碎的经验最好不要写,一个显出你的不稳定,二是会认为你没有职业规划,企业很难会用这样的人。
❿ 如何成为一名导游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册申请。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四条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一)导游死亡的;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十八条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导游执业管理
第十九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二十一条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第三十条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导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四)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工作标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