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员的权力
⑴ 导游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是什么
根据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和导游服务对象,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可概括为下述五点:
(一)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二)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三)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四)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五)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
二、全陪和地陪的职责
(一)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全陪是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对所带领的旅游团(者)的旅游活动负有全责,在全程旅游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全陪的职责主要有:
1.实施旅游接待计划
按旅游合同或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旅行社执行计划的情况和接待服务质量。
2.组织协调工作
协调导游服务集体各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督促、协助各地方接待旅行社安排、落实各项旅游活动,照顾好游客的旅行生活。
3.联络工作
负责旅游过程中组团社和各地接待社之间的联络,做好旅行各站之间的衔接工作。
4.维护安全、处理问题
在旅游过程中维护游客的人身、财物安全,处理突发事件。
5.宣传、调研
宣传中国(地方),解答游客的问询;了解外国(外地),转达游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地陪是地方接待旅行社的代表,是旅游接待计划在当地的具体执行者,是当地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地陪的主要职责有:
1.安排落实旅游活动
根据旅游接待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的旅游活动。
2.做好接待工作
认真落实旅游团(者)在当地的迎送工作和食、住、行、游、购、娱等各项服务;在地陪、领队的配合下,做好当地旅游接待工作。
3.导游讲解
做好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中的导游讲解和翻译工作,耐心解答游客的问题。
4.维护安全
维护游客的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5.处理问题
妥善处理当地各相关服务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及旅游团(者)在本站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⑵ 论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无论公民或者法人,如不享有人格权,他的人身权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的事件。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等。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根据该条法规的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在旅行、游览活动开始之前,导游人员不得行使这一权利。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持计划。 ②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例如,导游人员李某带团旅游中,得到前方某旅游目的地发生暴风雪的消息,如果团队继续前往,就有可能被困,使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发生危险。在此紧急情况下,由于导游人员只身执行带团任务,为了避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发生,导游人员就需要当机立断地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 你好,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望采纳
⑶ 导游人员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和导游服务对象,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可概括为下述五点:(一)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二)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三)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四)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五)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
二、全陪和地陪的职责
(一)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全陪是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对所带领的旅游团(者)的旅游活动负有全责,在全程旅游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全陪的职责主要有:
1、实施旅游接待计划
按旅游合同或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旅行社执行计划的情况和接待服务质量。
2、组织协调工作
协调导游服务集体各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督促、协助各地方接待旅行社安排、落实各项旅游活动,照顾好游客的旅行生活。
3、联络工作
负责旅游过程中组团社和各地接待社之间的联络,做好旅行各站之间的衔接工作。
4、维护安全、处理问题
在旅游过程中维护游客的人身、财物安全,处理突发事件。
5、宣传、调研
宣传中国(地方),解答游客的问询;了解外国(外地),转达游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地陪是地方接待旅行社的代表,是旅游接待计划在当地的具体执行者,是当地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地陪的主要职责有:
1、安排落实旅游活动
根据旅游接待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的旅游活动。
2、做好接待工作
认真落实旅游团(者)在当地的迎送工作和食、住、行、游、购、娱等各项服务;在地陪、领队的配合下,做好当地旅游接待工作。
3、导游讲解
做好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中的导游讲解和翻译工作,耐心解答游客的问题。
4、维护安全
维护游客的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5、处理问题
妥善处理当地各相关服务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及旅游团(者)在本站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导游的工作内容
1、介绍旅游线路及游览注意事项;
2、带领游客游览,并重点介绍景点特色、典故、传说等;
3、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检查随队人员数及其他安全情况;
4、处理随队游客突发情况。
导游的权利:
1、按劳取酬。
2、接受再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⑷ 导游员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导游员有很多工作职责,例如配合旅游单位安排食宿和交通,计划旅游行程等等,具体的职责如下:
1、根据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合同,按照接待计划安排游客游览;
2、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文化和旅游资源;
3、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好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4、解答游客的问询,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反映游客的意见和满足游客的要求等等。
(4)导游员的权力扩展阅读:
导游职业的要求:
1、导游人员良好素质的标准是: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导游人员。其素质要求基本可以将其归纳为思想素质、道德素质、知识素质、技能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等六个方面。
2、思想素质:爱国主义意识、服务意识、道德素质、健康的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素质、知识素质 语言知识、史地文化知识、政策法规知识、心理学和美学知识、旅游业务知识、交通知识、海关知识、货币保险知识,
以及邮电通讯知识、社会知识、国际知识以及卫生、生活等旅行常识和技能素质,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公关能力、导游讲解能力、特殊问题的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导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导游人员
⑸ 导游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没有明确的规定
旅游法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⑹ 导游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导游的基本职责
一、根据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和导游服务对象,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可概括为下述五点:
(一)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二)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三)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四)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五)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
二、全陪和地陪的职责
(一)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全陪是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对所带领的旅游团(者)的旅游活动负有全责,在全程旅游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全陪的职责主要有:
1、实施旅游接待计划
按旅游合同或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旅行社执行计划的情况和接待服务质量。
2、组织协调工作
协调导游服务集体各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督促、协助各地方接待旅行社安排、落实各项旅游活动,照顾好游客的旅行生活。
3、联络工作
负责旅游过程中组团社和各地接待社之间的联络,做好旅行各站之间的衔接工作。
4、维护安全、处理问题
在旅游过程中维护游客的人身、财物安全,处理突发事件。
5、宣传、调研
宣传中国(地方),解答游客的问询;了解外国(外地),转达游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地陪是地方接待旅行社的代表,是旅游接待计划在当地的具体执行者,是当地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地陪的主要职责有:
1、安排落实旅游活动
根据旅游接待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的旅游活动。
2、做好接待工作
认真落实旅游团(者)在当地的迎送工作和食、住、行、游、购、娱等各项服务;在地陪、领队的配合下,做好当地旅游接待工作。
3、导游讲解
做好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中的导游讲解和翻译工作,耐心解答游客的问题。
4、维护安全
维护游客的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5、处理问题
妥善处理当地各相关服务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及旅游团(者)在本站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导游的工作内容
1、介绍旅游线路及游览注意事项;
2、带领游客游览,并重点介绍景点特色、典故、传说等;
3、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检查随队人员数及其他安全情况;
4、处理随队游客突发情况。
导游的权利:
1、按劳取酬。
2、接受再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⑺ 导游人员的地位是什么
导游即引导游览,让游客感受山水之美,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给予游客食、宿、行等各方面帮助,并解决旅游途中可能出现问题的人。导游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英文叫TourGuide或Guide。在我国导游人员必须经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以后才能够从业。
现在的导游一般挂靠旅行社或集中于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
按照具体工作内容不同,可以分为领队、全陪、地陪。一般来说景点讲解员是也属于导游人员范畴的。
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全国导游证ic卡如何做一个好导游:
1、把导游看成自己的职业,而不是把赚钱看成自己的职业。
2、博览群书,处处留心。
3、学会用心去爱,爱自己、爱亲人、爱周围的一切、爱可以打败一切包括视你为敌的团友,爱是天下最无敌的武器。
1、职业道德:诚然导游有灰色收入,且已成为不成文的行规,但是,一个好的导游,应该首先考虑客人的利益,因为游客才是你发财的根本。
2、知识:当导游要了解的知识太多了,包罗万象,今天学到了一点东西也许当下用不上,但说不定哪天就用着了。所以,导游的知识要求没有什么严格界限。
3、热情:带团中以饱满的热情面对客人,即使你很不开心了,也不要带到工作中,游客是跟你来玩儿的,不是来看你脸色的。
4、责任心:这点要时刻保持,导游的工作事无巨细,突发事情太多了,所以要有强烈的责任心,真遇上事情了,要冷静处理,以大局为重。 导游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工作范围广,责任重大,作为“民间大使”,往往代表了旅游地的形象。导游除了要加强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外,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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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
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⑻ 导游人员通过什么权利 取得救济权
一、监督权: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二、获得赔偿权
⑼ 导游人员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和导游服务对象,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可概括为下述五点:(一)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二)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三)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四)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五)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
二、全陪和地陪的职责
(一)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全陪是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对所带领的旅游团(者)的旅游活动负有全责,在全程旅游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全陪的职责主要有:
1、实施旅游接待计划
按旅游合同或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旅行社执行计划的情况和接待服务质量。
2、组织协调工作
协调导游服务集体各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督促、协助各地方接待旅行社安排、落实各项旅游活动,照顾好游客的旅行生活。
3、联络工作
负责旅游过程中组团社和各地接待社之间的联络,做好旅行各站之间的衔接工作。
4、维护安全、处理问题
在旅游过程中维护游客的人身、财物安全,处理突发事件。
5、宣传、调研
宣传中国(地方),解答游客的问询;了解外国(外地),转达游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地陪是地方接待旅行社的代表,是旅游接待计划在当地的具体执行者,是当地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地陪的主要职责有:
1、安排落实旅游活动
根据旅游接待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的旅游活动。
2、做好接待工作
认真落实旅游团(者)在当地的迎送工作和食、住、行、游、购、娱等各项服务;在地陪、领队的配合下,做好当地旅游接待工作。
3、导游讲解
做好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中的导游讲解和翻译工作,耐心解答游客的问题。
4、维护安全
维护游客的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5、处理问题
妥善处理当地各相关服务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及旅游团(者)在本站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导游的工作内容
1、介绍旅游线路及游览注意事项;
2、带领游客游览,并重点介绍景点特色、典故、传说等;
3、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检查随队人员数及其他安全情况;
4、处理随队游客突发情况。
导游的权利:
1、按劳取酬。
2、接受再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⑽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导游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如何分析
一.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二.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
三.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四. 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
五. 有时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统治阶级是通过法律规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办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例如,宪法从总的方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他部门法律从某个方面规定公民在某一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实施的目的,正是为了把对统治阶级有利和合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固定下来。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规范。
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同时出现的,它们呈现出以下的相互关系:
一.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