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该怎么做
A. 怎么做导游
你上省旅游局的网站看看,你所在地对导游的要求,是高中还是大专以上学历。你的回学历符合了,一般就可答以报名了。导游考试分面试和笔试。你要先在旅游局报名的地方买一套书,5、6本,各个省市的不太一样,但是都应该涉及导游实务,文学知识,法律法规,导游词几个方面,这个需要你平时还是有些积累。如果你一点基础都没有可以先买套书,学一年,第二年再考。虽然每年书会有一些细小变化,但是不影响你使用。一般笔试成绩通过了,才有资格面试。
顺便提醒一下,喜欢旅游和导游工作完全是两回事。
现在旅游行业逐步规范了,做导游必须先有导游证。你考的是导游员资格,还得找导服司或者有资质的旅行社挂靠,才能拿到导游证,也就是IC卡,然后,如果有旅行社愿意要你,你就可以当导游了
B. 我想做兼职导游应该怎么办
做导游不是想的那么容易能到处玩的。最开始都是做地陪,也就是在你所在的城市接团,没什么让你游玩的时间,而且基本上也就那么几个固定的线路,时间一长你自己估计都不想进去了。
做导游需要通过导游员资格考试,然后换发导游证,而且最好是国导证,当导游必须要有导游证,包括做兼职。当然也许会有一些不正规的旅行社可能不需要,这时你的利益相应的也没法得到保障。
就算考到导游证,基本上没经验的也不能立即带团,先联系家旅行社跟跟团,之后就靠自己的努力了。
如果你外语好,做外语导游很不错的,也更能满足你挣点钱长经验的要求。
C. 如果我想当一名导游需要怎么做
你的梦要有努力才能实现的.
喜欢旅游的人,不一定懂得该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名胜古迹、许多留传于世的传说……等等,旅游的人的想知道有关的内容。而做为一名导游却把相关的内容讲给你的游客们。这样你所必备一、具有导游资格并有上岗证书。
二、掌握所去某个国家及地区的的自然风景特点及生活常识。
三、要吸取丰富的导游经验。
四、做为一个导游应有外向的性格才好,要有幽默感、风趣感,让人和你在一起不觉得没有枯燥,提高人们的兴趣,在旅游中才会觉得开心。
做一个各地的导游是不平凡的一件事情啊,要全方位的提高自身的素质,扩大知识面。不同于一个地方的导游只要掌握局部地区的知识即可。
D. 怎样做好一个导游
从事了七年导游的我 从导游的角度来评价的好导游应该是这样的呵呵
对司机:尊重,不卑不亢;遇事商量,闲聊时多请教;分配公平(该他得的一分不少,不该他得的一分不多);有必要时请他出面对付客人和全陪;尽量少绕路,尽量配合套车;对于事多话多的司机告诉他“开好车就行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在团结中斗争;
对全陪:尊重,不卑不亢;遇事商量,闲聊时多请教;分配大体公平(根据工作表现);合理安排他的工作;对于太笨或太年轻的全陪指导几句;该发火时发火但事后能找补回来;不送东西(已经成为朋友的除外),垫付的钱事先声明事后扣除;合情合理合法的在团结中斗争;
对旅行社:尊重,不卑不亢,不谄媚、不巴结,不居功自傲、不功高盖主,能做朋友更好但要把握分寸;及时沟通信息,提合理化建议但不强制要求执行;所有资料往来手续齐全;保存好重要证据,和平讨债,讨债不成上法院或想别的办法,绝不吃亏;
对合作单位:尊重;配合工作;流水越高越好;多请教(尤其是购物店);有几家铁杆餐厅;
对客人:尊重,热情,实诚,有亲和力,不卑不亢,和客人的关系把握在上帝与朋友之间(拿捏好这个分寸是最考验导游功力的);服务专业快捷;知识渊博(不仅仅是知识,甚至包括家长里短,总之要说什么知道什么);讲解风趣幽默,玩笑恰到好处;善于运作客人心情;在指导购物、加点等消费时有专家水平让客人花钱花的踏实、痛快又高兴,客人在北京天天给你买吃的、离京时掌声如潮谢声不断、到家后发平安短信甚至时不常的打电话问候;
对自己:严格要求自己。热爱工作;上团认真、聪明、机灵、利落,下团总结经验教训;永远处在学习的状态中;不断调整心态,以挣钱为乐趣而不为目的,坚信“无欲则刚”和“不争者得天下”的千古信条;热爱生活,是实实在在的“生活家”,说起吃的、穿的、玩的、用的如数家珍但你不一定去买,知道点儿八卦新闻但自己不八卦;女导游不一定漂亮但一定要会倒饬,穿着打扮要漂亮但也要符合导游的身份,照顾好老年人和孩子,男导游要阳光、幽默、大气,照顾好女客人;精神饱满,乐观向上,让客人每天看见你都会眼睛一亮,让每个人感觉到你的快乐并分享你的快乐,让绝大多数人喜欢和你在一起甚至依恋你。
以上写得这些,如果你真的能做到,我敢保证你会很快成为一名好导游,但要真正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导游,最重要的是找一个爱你、你爱、你们共同热爱生活的爱人然后赶紧结婚赶紧要孩子,生活的安定与幸福会让你的带团水平和带团心态有意想不到的神奇变化。男导游的收入要比媳妇高30%—50%,女导游的收入最好比老公低,总之在他的眼里你挣的钱无论多或者少都只不过是你家买菜的钱。
E. 如何成为一名导游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册申请。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三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四条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一)导游死亡的;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十八条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导游执业管理
第十九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第二十一条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导游身份标识丢失或者因磨损影响使用的,导游可以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第三十条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导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四)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工作标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F. 想要当好导游应该怎么做
就是感觉挺好的,每次都可以去不同的地方旅游,而且还是免费的,我个人觉得是不错的。
G. 我想做导游,可是要怎么做啊
你想当导复游的一个必制要的前提是你必须考出导游证来,没有导游证是不能带团的,导游考试是四本书: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地方导游基础知识、导游实务、法律法规,就考着四本书,然后再参加现场模拟导游考试,是主要考导游词的,你都通过了考试,拿到了导游证然后你去旅行社跟旅行社签订劳工合同,看是做全职导游还是兼职导游,如果没带过团,旅行社会让一个很有经验的老导游带着你,这个叫跟团,你跟几次团之后基本就可以带团了,但是你开始带的基本都是本地的一日或者两日的简单行程,也就是地接,慢慢等你经验丰富了以后才会让你当全陪带团出省。
H. 第一次做导游该如何做
你好:当你带团时候应注意事项:
作业可以分为住宿登记、景点导游、购物、用餐等作业,兹分述如下:
饭店住宿登记作业(Hotel Check in Proceres)团体
1. 车子到达饭店后,请旅客携带手提行李下车暂请大厅等候。2. 与司机约定下次报到时间(晚餐或明天)。3. 通知服务员搬运车上所装大件行李。 4. 备妥房间分配表到柜台办理报到(Check In)。5. 领取钥匙Hotel Card及早餐券,并交待明天Morning Call时间。 6. 分发钥匙、早餐券给各人(如果还要再从饭店出发时,在车上分发即可)。7. 告知早餐地点、早餐券勿遗失(与现金同不再补发)。 8. 确认大件行李无误后请乘电梯先进房间。 9. 约定下次集合地点、时间。 10. 协助服务人员分大件行李(行李牌写上房号)。11. 尚未下班时间,打个电话与公司报告接团情形,否则第二天一定要报告(人数、客相、T/C等)。
I. 有点想做导游该怎么办
你想当复导游的一个必要制的前提是你必须考出导游证来,没有导游证是不能带团的,导游考试是四本书: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地方导游基础知识、导游实务、法律法规,就考着四本书,然后再参加现场模拟导游考试,是主要考导游词的,你都通过了考试,拿到了导游证然后你去旅行社跟旅行社签订劳工合同,看是做全职导游还是兼职导游,如果没带过团,旅行社会让一个很有经验的老导游带着你,这个叫跟团,你跟几次团之后基本就可以带团了,但是你开始带的基本都是本地的一日或者两日的简单行程,也就是地接,慢慢等你经验丰富了以后才会让你当全陪带团出省。
其实导游没有很专业的限制,
限制严格了些,以前导游就和销售员,业务员类似,
导游说白了就是几个方面,
第一个口才好,第二个会忽悠,第三个掌握旅游景点的基本知识,光有口才不懂是不行的,
所以做导游可以先考虑某些线路,掌握了基本知识就可以去旅行社应聘看看能否当临时导游了,